原创|“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案例阅读

我公司被税务稽查说:“所有取得的餐饮增值税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
 
有人说,稽查时,往往就是持这一口径。
 
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文规定:“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根本没有提到过:“税务稽查应当以发票为根据”。
应对税务稽查,不患违法,而患备查,任何时候我们不得不防这些谣言和传言。
我从以下几个可能性: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加班误餐费、成本费用。
1、 业务招待费。即招待业务对象的支出。表现为请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吃饭、喝酒。此时,只能扣60%,且有0.5%的限额。但不需要扣缴相关人员的个税。
针对业务招待费我们必须站在税务局是我们公司干股东的角度思考问题,税务局担心老板找到自己家人和朋友的餐费拿到公司来报销,所以搞出来了一个限额、限率抵扣。
2、 职工福利费。即招待本公司员工,提供一项福利。业务招待费主要是针对非本公司职工,与职工福利费正好相反。比如:节庆日聚餐打牙祭,免费提午餐等等。此时,必须按福利费处理,在工资总额14%限额内扣除。
作为一项经济利益,应确认为相关员工的一项应税收入,并入工资,扣缴个税,但是这类福利必须搞成不可分割的,必须职工聚餐,不知道谁吃的多,谁吃的少,如果按照平均计税,对吃的少的职工不公平,所以这类费用如果不想扣个税必须是混着来,无法分摊到每个人。
3、 加班餐、误餐。即为了加班、为了让员工在规定时间与地域之外工作,而发生的必不可少的餐费。这个是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入管理费用时,不属于福利费。此时,全额扣除,没有限额,也不涉及个税。
但是,其“真实性、合理性”将是税务关注的要点,所以,公司应该有相关的加班配套制度、加班事由说明,制度确定的开支标准应该合理。
因为加班而发生用餐取得的餐费发票,应计入加班费与加班时间用水和用电一样的属于必要的开支,不应当计入招待费。
4、 成本费用。这个特殊,比如,拍电影、广告时,要买些菜来摆一摆,这个直接入相关的成本。当然需要成本结构文件的支持。
可见,是什么费用,必须要从事实出发,利用包括发票在内的一系列证据,确定其业务实质,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当我们要按加班餐费、成本费用、福利费入账时,必须要具备除发票之外的配套证据,包括对开支的说明介绍、内部审批、公司制度等,具体说,哪些人吃的、因何而吃、标准如何。比如,如果真是加班的合理开支,应该100%直接入费用扣除。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