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收取政府财政补贴如何判断是否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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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粉丝)亲爱的房老师,你好!有个政府补贴的问题想请教一下。我单位是专门收集病死猪、禽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收集量是经当地政府畜牧局确认的,畜牧局支付费用。单独的无害化处理是亏损的,收集猪等是需要给养殖户钱的,需要支付养殖户20一30元/头。这个是国家鼓励的环保项目,收集补贴是国家给的,直接汇入我单位账户。补贴标准是80元/头,分中央补贴40元/头,省地方补贴40元/头。这个补贴需要交税吗?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政府补贴一般不涉及增值税,但会有企业所得税问题。

你们与畜牧局签订提供无害化处理协议,并提供相应劳务,畜牧局支付费用。该款项虽然属于政府部门给予的,但不属于补贴性质,而属于为政府部门提供劳务收取的劳务费用,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你们另外又取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不属于为其提供无害化处理的劳务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至于财政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有个文件要求比较严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即是说,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三项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难点在于前两条的证据链问题。

假如说仅是一般性行业补贴,你们既没有取得中央与地方政府拨款部门的“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则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按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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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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