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被药监局无偿抽检的产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问题
粉丝来信
(云南“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我们是个药企,药监局抽检后的药品不会退回给公司,只有个抽检报告。税务局检查时说,要么按视同销售纳税,要么进项税额转出,二者必居其一。请问,税务局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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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税务局的说法没有一点依据,因为她们欺负你不懂,所以才忽悠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但药监局抽检产品属于政府的职责行为,不属于对外无偿捐赠行为,为此不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同理,抽检产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以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和所得税上直接将产品成本转作经营费用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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