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策略
作者:杨颖
引言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1]。直到2014年5月1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的规定[2],GUI在我国才明确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随后每年均会产生几件有关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决定。但由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无效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颇多,各项规则仍在不断完善中。尽管涉及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决定并不多,但从首案开始(2017年发布的第31958号无效决定),每年无效十大案件中有关外观的板块就留给了GUI。本文分析了连续4年入选为无效十大案件的GUI相关无效决定,明晰了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策略。
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典型无效案例
伴随产品GUI的广泛应用,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数量日增月益,纠纷愈演愈烈,有关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也开始成为热点。GUI既然受外观设计保护,则需满足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作出具体规定,关于保护客体的认定、保护范围的界定、授权条件的评判、静态GUI和动态GUI的对比规则等尚不清晰。因此,有必要明确我国针对GUI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程序中的考量因素。
案例一(第31958号无效决定,入选2017年无效十大案件)[3]
案例一:本案源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责令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是国内GUI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查处第一案。随后北京猎豹就专利权人广州动景的第ZL201530383753.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手机动态界面,国知局作出第3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1)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是否符合A2.4有关外观设计的规定?
合议组认定: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1和设计2分别要求保护的是用户在使用某一应用软件时,向上滑动屏幕和向下滑动屏幕时的界面切换动画效果,体现在由界面变化状态图1至5几个关键帧界面构成的整体动态界面设计方案。是与手机功能相关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不是纯粹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因此,符合A2.4有关外观设计的规定。
2)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2:如何界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合议组认定:除了使用状态参考图外的附图均是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即主视图和界面变化状态图。
3)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3:如何对比动态界面?
合议组认定:动态界面的创新在于从首界面到尾界面的整个动态变化过程。如果两个动态界面的变化过程即具体的动画切换过程完全不同,体现在中间具体界面的内容和最终给消费者的动画效果完全不同,则两个图形用户界面存在明显区别。
本案小结:
案例二(第35196号无效决定,入选2018年无效十大案件)[4]
案例二:本案源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针对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是国内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第一案。随后江民就专利权人奇虎的第ZL201430324283.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国知局作出第351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1)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标准?
合议组认定:
①证据1帖子中链接指向的相关软件,下载本身并未明示保密要求;
②设置体验码不能证明对软件试用具有保密要求;
③体验试用软件的人员不能展示宣传相关软件内容,不构成通常应遵守的行业惯例,即保密义务。
2)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2: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合议组认定:
①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由所示电脑设计和软件运行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共同确定,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时应将二者均予以考虑作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②将涉案专利与两项现有设计的组合(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作对比判断;
③对比设计1为电脑安全检测软件界面设计,对比设计2涉及电脑显示设备设计,软件运行过程中其界面呈现于电脑显示设备显示屏即实现二者设计结合一体,将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进行组合具有当然的组合启示;
④基于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涉案专利与两项现有设计的组合差别对整体视觉是否具有显著影响。
本案小结:
案例三(第41733号无效决定,入选2019年无效十大案件)[5]
案例三:请求人乔金就专利权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第ZL201730667916.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国知局作出第417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合议组认定:
①对比设计4-2和对比设计5的产品种类相同,对比设计4-2的图形用户界面可由下载软件后显示于手机上,对比设计5的手机也可用于下载软件后显示图形用户界面,因此两者具有组合启示;
②涉案专利的内容界面部分为空白,仅以使用状态参考图说明分享内容后的页面显示情况,随分享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当两者分享内容相同时,该页面内容就是相同的,因此分享的具体内容并非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范围,应当不予考虑;
③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字义,仅将文字作为图案看待,这些文字的位置、大小比例是基本一致的,这些文字相对于整个图形用户界面而言,仍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别;
④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涉案专利设计1与对比设计4-2和对比设计5的组合相比,两者手机的形状相同、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布局相同、应用和功能图标相近,两者的区别属于布局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不具有明显区别。
本案小结:
案例四(第44580号和第44582号无效决定,入选2020年无效十大案件)[6]
案例四:请求人上海触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的第ZL20183045542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国知局作出第44580号和第445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静态GUI和动态GUI的判断思路?
合议组认定:
①对于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应当考虑区域模块划分、交互方式、层级结构以及各区域的具体设计。如果视图中未体现,且简要说明中未解释某区域图标的具体交互方式,则将其视为单纯图案。
②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应当考虑整个动态变化过程,不仅包括能够产生动态效果的各个模块设计,还包括相互之间形成的变化趋势、动态界面的设计特征、变化过程等,作为一个整体设计不可分割。
本案小结:
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策略
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首先要满足A2.4规定的保护条件。还需符合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⑴A23.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⑵A23.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本文通过典型无效案例,梳理了我国针对GUI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程序中的考量因素,明确了关于保护客体的认定、保护范围的界定、授权条件的评判、静态GUI和动态GUI的对比规则等,建议在无效程序中请求方和专利权人方可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判断基础
在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程序中双方首先要清楚判断基础:
⑴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个维度进行规范,不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者,其了解相关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性能,知晓现有设计的状况以及常用设计手法;
⑵判断客体:涉案专利的设计与一项对比设计或对比设计的组合进行对比;
⑶保护范围:硬件设计和软件界面设计共同确定,但突出图形用户界面所占权重。除界面使用状态参考图以外的视图均是要求保护的内容,即主视图、界面变化状态图等;
⑷判断原则: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⑸对比顺序:首先,对比硬件设计,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再次,对比软件界面设计,判断是否符合A23.1和A23.2。
2
判断方法
GUI根据界面是否变化分为两类,分别是静态GUI和动态GUI。
⑴静态GUI,无界面变化状态图,只有静态界面主视图,能够较为完整地显示其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内容。可见,静态GUI的保护范围是产品外观结合界面保护内容。因此,主视图的界面布局是重点,应当考虑区域模块划分、交互方式、层级结构以及各区域的具体设计。
⑵动态GUI,包括界面变化状态图,所涉及的要素除各关键帧所显示的画面内容外,还包含用户操作时所使用的手势如点击、滑动、拖拽,以及所有关键帧共同确定的动态的连续过程,单个界面的布局往往并不能对整体视觉效果有决定性影响。
可见,动态GUI的保护范围是产品外观、关键帧保护内容、及首界面到尾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因此,应当考虑整个动态变化过程,包括相互之间形成的变化趋势、动态界面的设计特征、变化过程等,作为一个整体设计不可分割。
判断GUI是否符合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的步骤(A23.1&A23.2),整体思路依序对比实体产品、主界面、动态界面(动态GUI具备):
⑴首先,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
⑵然后,将涉案专利的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的组合进行对比,分析出相同点和区别点;
⑶最后,综合分析相同点和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综合考虑界面用途、区域模块划分设计、人机功能交互设计、层级结构、组合协调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从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结论。判断区别点是否很细微、或处于一般消费者不会关注的部位、或仅是采用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常见设计手法引起的直接变化。
结束语
鉴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规则正在通过案例逐渐清晰起来,无效程序中双方虽然还存在很多问题难以统一认定标准,但毕竟在判断基础、对比规则等方面在已有的案例中已进行了充分解释,争议双方需明确基本规则,充分探索未决争议,避免确权时处于被动状态。
[3]参见第3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及第(2017)京73行初5729号判决书。
[4]参见第351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及第(2018)京73行初3911号判决书。
[5]参见第417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6]参见第44580号和第445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