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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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具体是指什么?

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措施。首先要明确的两点是,这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由于经过了司法程序的审查和发布,所以这份名单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诚信指标。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的消费行为都要限制,基于保护生存权和经营权的法理,执行过程中法院只是限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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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形会被限制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通俗来说就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了。总结一句话,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就有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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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取发布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都有哪些作用呢?

这两项措施都是属于间接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本身不是目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决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或者履行行为义务,比如说特定财产的交付。法院采取发布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是为了促进被执行人履行金钱债务或者行为义务,一旦强制执行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确定能够实现,发布失信和限制消费的措施就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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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相对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门槛”要更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这与对限制消费的条件是一样的。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较限制消费措施,还需要具有更多的条件。

例如。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就可以纳入失信名单。

第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像住着豪宅开着豪车却欠钱不还的“老赖”,就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第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第三,被执行人采用一些手段妨碍、抗拒、规避执行。在执行中比较常见的有,被执行人伪造房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据阻碍房产拍卖;拍卖房产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房产交付;将不动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将动产隐藏起来。

第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这指的是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消极地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或者不如实报告财产。

第五,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后,其违反限制消费令,又进行高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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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会对被行人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会依法对其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其中包括限制消费、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可以说,录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影响还是非常明显的,会对被执行人的工作和生活产生直接广泛的限制。在执行工作实践中,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名单期限都会在两年以上,常常会收到迫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效果。

其中限制消费措施是针对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涉及面比较广,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能旅游、度假,不能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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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对于被执行人有不配合、妨碍法院执行的,除被录入咱们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向社会进行公布,法院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此类因妨碍执行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除了会对其采取上面讲到的限制消费措施,另外还会依据相关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更多的经济活动限制,限制的种类包括: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融资信贷、资质认定、市场准入、公司事项、发行债劵、任职董事监事高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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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人或者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判决的,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有没有宽限的措施?

有些案件确实是客观情况导致被执行人暂时无法履行的,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提到了,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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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被定性为不可抗力了。对于这些受疫情影响情况较大的企业是否有宽限期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了受疫情影响情况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守信激励和能动执行的办案指引(试行)》中明确了三种可以暂缓信用惩戒的情形,一种是入选深圳市辖区信用“红名单”等信用程度较高的红名单企业,另一种是虽然查封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但是积极配合法院处分已查封的财产的;第三是有明确的履行计划且申请执行人认可的。可以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期限为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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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法律规定了纳入失信的条件,必然会有相应的删除失信的条件,对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只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就可以删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对删除失信信息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经执行完毕;

✔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三是案件由于审判监督程序或者破产程序,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四是由于申请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执行或者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情形,导致法院依法裁定案件终结执行;

✔五是法院依法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的;

✔六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经法院审查同意的。

以上这些情形,法院都可按规定删除或者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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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哪些条件可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符合特定情形也是可以解除的。具体来说,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首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限制消费的目的已经实现,应当解除限消;

✔第二,单纯因为被纳入失信名单而被限制消费的,在失信名单被删除后,限制消费的依据也不复存在了,也应当予以解除;

第三,对于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也应当准许解除;

✔第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限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解除;

✔第五,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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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但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为经营管理需要发生了变更,那么是否可以对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解除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呢?

只要能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另外,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对于当事人确有正当事由必需乘坐交通工具或支出必需费用的,可以暂时解除限制。

例如,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审查属实,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还有就是,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确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的,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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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取发布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都有哪些作用呢?

这两项措施都是属于间接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本身不是目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决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或者履行行为义务,比如说特定财产的交付。法院采取发布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是为了促进被执行人履行金钱债务或者行为义务,一旦强制执行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确定能够实现,发布失信和限制消费的措施就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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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况是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暂时不具备全面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是积极与申请执行人磋商并且达成了执行和解,这种情况可以解除限消措施吗?

这是取得申请执行的谅解,由申请执行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消措施。人民法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没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适宜解除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同意解除。但是,为了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减少司法资源浪费,一旦人民法院作出同意解除决定,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内再次申请对该被执行人采取限消措施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之前,应当慎重考虑。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
逃债行为屡见不鲜
危害着信用环境
而限制消费与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些举措丰富了
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弥补了法律的缺陷
实践中解决了
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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