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出险时的职业与投保职业不一样,能赔吗?

01
偶尔有伙伴会问我这个问题:
想给父母买意外险,父母职业是农民,但是农闲的时候也会去工地上砌墙赚钱,按农民投保是符合职业要求的,但是按建筑工人是不符合职业要求的,那投保时该填什么职业呢?如果填农民,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能赔付吗?
还有另外一类问题:
我们现在买保险,职业是符合要求的,但难免以后会变更职业,如果以后职业变了,不符合职业要求了,保障会受影响吗?
我们今天就要来解决这两个问题。
02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假如某意外险的承保职业是1-4类,农民在职业范围内,建筑工人属5类职业,我们按农民给父母投保了该意外险,那在工地干活期间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能赔吗?
这个问题必定会有纠纷,因为职业确实有些不符合。
如我在上篇文章分享的,理赔标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特别是对有纠纷的理赔案,各公司标准可能都不一样,相对有参考的是法院判决。
所以,我们还是来看一个法院的审判案例:
阳某诉众安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381民初2135号
原告:阳某,女,汉族。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四原告因被保险人贺某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6月19日14时许,原告亲属贺某在湖南省湘乡市金薮乡属南村老屋里组李某家帮其修房子时,从架子上掉下受伤,在送医途中死亡,排除他杀,系意外死亡。
贺某生前购买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期限自2018年4月21日止2019年4月20日,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贺某在该保险期限内因意外导致死亡,属保险理赔范围。
但被告以贺某职业不在保险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
1、被保险人贺某的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涉案保险投保条件职业是1-4类,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建筑砖砌职业不属于投保范围;
2、被投保人对自己的职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原告关于保险人投保时已知被保险人职业的主张不能成立;
3、原告关于被告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贺某系湘乡市金薮乡江家村村民,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亦帮人从事砖砌工作。
其购买了民盛保险代理公司的安康守护成人综合意外投保指引卡,该卡背面注明“按上述流程投保成功后,保险责任方可生效,您可关注民盛公众号查询相关保单信息”。
该保险产品特别约定“被保险人限1-4类职业人员,若从事5类及5类以上职业或拒保职业的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具体见众安保险《职业分类表》。”
2018年6月19日,金薮乡邓某家新建自住民宅,贺某经本村何某雇佣在为其进行砖砌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掉下摔伤,后在送医途中死亡。
经湘乡市公安局金薮派出所查明贺某属意外死亡,2018年7月2日,原告方向被告公司申请理赔,同年8月17日,被告以被保险人职业为泥水匠,属于拒保职业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
另查明:贺某网上投保选择职业为农业生产人员(2类)。
本案争议焦点为:
被告是否应承担本案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投保人贺某在投保时选择职业为农业生产人员,而实际上贺某从事砖砌工作,属于五类职业分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五类职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被告认为其投保时对此已尽到说明义务,故主张不应赔付保险金。
本院认为:
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可能有多重职业身份,如本案投保人贺某住湘乡市金薮乡江家村,平时既从事农业生产工作,亦在农闲时帮人从事砖砌工作,在不同时段从事不同劳务时,职业身份即为不同,故贺某在投保职业选择上选择农业生产类职业并不能说明其刻意对其职业进行欺骗或隐瞒。
第二、由于卡式保险销售人群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以及销售程序的简单性和随意性,保险代理公司在销售时就没有对购卡的人及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否符合承保条件进行限制筛选,任何人均可能购买,保险卡卡面亦未对投保职业作出说明。而此种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专门免责条款,是远远超出投保的注意义务的。
因此,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应主动进行说明提示,充分保证投保人的知情权,虽被告在其网上投保页面以网页的形式对部分职业进行了拒保,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见,在投保职业选择网页中,职业分类分大类、小类,农业大类系选择行业的第1大项,而建筑业类则在第35项,需拉扯翻页寻找,且显示具体拒保的职业亦是更细分的小类职业,故在投保人操作购买保险时,无法一眼阅读辨别所有职业内容及该职业是否拒保,如无保险公司详细对职业进行明确说明,是非常容易忽略的。
虽被告出具的保单特别注明了被保险人限1-4类人员,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电子保险单及众安保险《职业分类表》送达给投保人并进行详细说明,故本院认为被告不能证明其在与贺某订立合同时对职业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本院认为贺某在投保时对其所从事的职业并没有不如实告知,贺某在购买保险卡及网上投保时均无过错,被告没有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贺某的死亡属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故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个理赔纠纷判决案例完全契合我们讨论的问题;
并且毫无意外,保险公司理赔结论是拒赔,依据是出险职业不符合要求,投保时职业填写没有如实告知;
并且也毫无意外的,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被保人的家人还是获得了意外保险赔付。
法院的审判依据有两点:
1、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可能有多重职业身份,被保人本身有农民身份,所以投保时填写农民,并不能说明其刻意对其职业进行欺骗或隐瞒。
2、被告出具的保单特别注明了被保险人限1-4类人员,但不能证明其在与被保人订立合同时对职业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所以我们对第一个问题也就有了答案:
对于有多重职业身份,如果投保时填写风险较低的职业,但从事风险较高的职业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结论是倾向拒赔的,而法院判决是倾向维护被保人利益的。
当然,最终的理赔结果及判决结果都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但至少能说明,这种情况是很容易发生理赔纠纷的,如果说大家想避免理赔纠纷,在投保时最好就不要按照这样的方式投保,投保时最好按从事的最高风险职业选择保险产品。
如果说不是在工地,而是在干农活期间发生意外,保险会不会赔呢?
这通常都是能获得理赔的,因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大概率就不会知道被保人也会从事建筑工作;即使知道,法院也更会支持被保人的理赔申请。
03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
如果投保时符合职业要求,后续职业变更了导致不符合要求,会对保障有什么影响呢?
这个问题就要简单很多,直接说结论:
对于1年期意外险、医疗险产品,保险条款中通常都会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众安的尊享e生2019有此条款,小米综合意外险也有此条款。
也就是说,对于1年期意外险、医疗险产品,如果职业变更后不再符合要求,那么就不能再享受保障了,只有重新买符合要求的产品。
那对于重疾险、定期寿险这样的长期险呢?也是这样吗?
在以前,重疾险、定期寿险等长期险产品中,也有上述类似的职业变更条款;
但现在,绝大部分的重疾险、定期寿险,都不再含有上述职业变更条款,也就是说,在保险期间内职业发生变更,新职业不论是不是符合产品要求,都不影响保障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要赔付。
我跟大家推荐的达尔文超越者甜蜜家定期寿险等产品,都没有上述职业变更条款,但也不排除有少部分长期险仍然有该职业条款,投保时记得关注一下。
所以,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也有答案了:
对于投保后的职业变更,如果是买的1年期保险产品,比如意外险、医疗险,对保障很可能会有影响;如果是买的定期寿险、重疾险产品,目前绝大部分产品都没有影响。
但不管是对1年期产品,还是长期产品,职业变更对保障是不是有影响,都要以保险条款是否有特别的职业约定为准。
04
解决完文章开头的两个问题,我们的这篇文章也就要结束了;
今天又跟大家分享了一个理赔纠纷法院审判案例,再加上昨天分享的,还有前几天的国华人寿猝死案例,看完这些案例,不知道大家会有一个感受:在法院审判中,是有点“偏袒”消费者一方的。
反正我个人是有这种感觉的;
但其实,法院“偏袒”消费者一方才是正常的。
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化条款,是保险公司负责拟定的,作为消费者只能接受或不接受,那就可能保险公司会在条款中有意无意的更偏向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在保险合同中是属于弱势一方,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法院也理应更偏向弱势的一方,所以在保险纠纷中,只要法院能找到依据能支持消费者的索赔申请,或者说能证明保险公司方有不合规的地方,一般都不会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结论。
说这些,目的还是跟大家再次心理按摩,买保险只要做好了如实告知,真的不用担心理赔的问题,拒赔真不是保险公司说拒就能拒的,就算理赔发生了纠纷,也还有法院可以评判,即使法院谈不上“偏袒”消费者,至少能保证相对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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