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签《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离职后能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员工入职时签有《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员工自动离职或被单位解除后,能申请仲裁要求未缴社保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一项巨大的人力成本支出,大部分的民营企业都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风险,不缴、试用期未缴、某个时间段断缴、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缴都属于未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争议,不但员工可以要求补缴和经济补偿,补缴社保单位还得支付滞纳金和利息,并且社保争议通常不是一个人的纠纷,单位内的其他人也是一样的情形。所以用人单位的风险极高,社保由税务征收后风险尤为显著。

签自愿放弃缴纳协议,约定3倍违约金,有效吗?

谭某2016年1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配方工程师,后岗位调整为某部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至2020年1月,工资为底薪10000元 绩效。

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谭某已在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后不再缴纳其他保险。

谭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他非诉讼方式就参加社会保险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有违反按照本人主张三倍金额赔偿公司,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0年1月1日,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也未终止合同,谭某继续在公司上班。

1月5日,公司法人李某与谭某谈话后,谭某未到公司上班。

公司向谭某发送两次《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谭某回公司报到,逾期视为自动离职,谭某拒收了两份通知。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谭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777.5元。

谭某诉称:2020年1月5日晚,因为未与老板就调换岗位问题达成一致,被老板李某口头辞退。签写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是入职公司时公司要求的,并非自愿填写,该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应属无效。

公司辩称:1月5日晚,谭某被老板指出工作问题,希望其改善,谭某将责任推脱给同事和设备,老板批评其不当辩解,谭某第二天就擅自离职不再上班。

公司多次电话、书面通知谭某返岗,谭某拒收书面通知,也不返岗,公司并未单方辞退谭某。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谭某以“已在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后不再缴纳其他保险”为由,自愿选择不参加公司职工社保,系谭某自愿申请,公司没有过错和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谭某主张公司口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提供有效举证,根据现行举证法院认定双方因调岗未达成一致,谭某拒不返岗系主动离职,谭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谭某自愿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放弃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谭某放弃权利并不违法,而谭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谭某承担。

谭某不服,提出上诉,未提供新的举证,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利,败诉是必然的。

上述案例中,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中谭某承诺3倍的违约赔偿,明显是不平等的条款,很有可能是单位设计好要求员工签订。

但既然谭某签订了承诺书,并且无法举证这是在非自愿签订,再以此要求经济补偿,法院也不会支持。

虽然拿不到经济补偿,但员工要求补缴社保,单位还是得补缴,如果单位真以此要求3倍的违约赔偿,法院应该也不会支持。

同样的,谭某主张老板口头解除,但没有拿出证据,单位则有两份《限期返岗通知书》,能够证明谭某是自动离职,谭某的主张也得不到支持。

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双方劳动地位的不对等,设计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约定条款,员工为了得到工作不得不签订,只要不能证明是“非自愿”签订,协议内容不违法,也会得到认可。

一些“聪明”的员工,会利用签名来为后期维权做准备,比如说签错字,把刚签成“钢”,或者是左手写、代写等,后期维权申请笔迹鉴定,否认签过这些文件,这也是一些劳动者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碰瓷”的方式。

员工因严重违纪被辞退或自动离职,不属于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被迫离职”情形,不能以此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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