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面临的困难和发展趋势(二)

四、装配式建筑正迎来前所未有的黄金发展期

目前,装配式建筑正迎来前所未有的黄金发展期,并在中央政策层面出现了史无前例的三个第一次

第一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层面提出要发展绿色建材和钢结构建筑;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提出要结合棚改和抗震安居工程等,开展钢结构建筑试点。扩大绿色建材等使用。

第一次在中共中央层面提出要发展绿色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建筑。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发展绿色装配式建筑。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我在很多场合说过,发展钢结构建筑,光靠技术专家是不行的,一定要政治家出手才能最终解决问题。这次果然政治家出手了,而且是密集的同时出手。

■从正面来看,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对建设行业的关心;

■从反面来看,一定是建设行业自身出现了重大问题,而且是出现了建设行业自身已经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建筑行业出现的重大问题就是目前中国的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造方式过于单一,钢筋混凝土建筑一统天下。

过去20多年来建设行业也确实在进行自救,希望能够依靠行业自身力量来解决混凝土建筑一统天下这个问题,但收效甚微。

没有办法,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不得不出手来帮助建设行业来解决混凝土建筑一统天下的问题。

那么,混凝土建筑一统天下有问题吗?肯定有。我已经在前面回答过这个问题,我就不重复了。那么从反面来看,为什么发明混凝土建筑的发达国家没有出现混凝土建筑一统天下的局面?因为混凝土现浇建筑一统天下会对环境、资源造成重大破坏。目前除了中国大陆,全球很少有混凝土建筑一统天下的地方。

我国沉积了十余年的建筑工业化进程获得了史无前例的推进速度与发展空间。

五、相关技术标准简介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建筑行业已经编制了基本钢结构规范,但是非常遗憾,建筑行业了解,或会使用这几本规范的人太少了,按照这几本规范设计、审图、报建、建造和验收的建筑物就更加凤毛麟角了。

(二)《建筑结构保温复合板》JG/T432-2014

注意:

1、国际上,SIP板是可以作为承重构件建造3层以下建筑的。

2、目前中国规范限定为非承重维护墙。

3、我们的一些样板房就是直接采用SIP墙板作为承重构件来建造的。

(三)《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209-2010

六、住宅产业化(预制装配式建筑)面临的困难

(一)条块分割的政府组织架构制约了住宅产业化

上个世纪50年代,我们从前苏联学来了“条块分割”的政府组织架构。

条:指的是由中央直属部委自上到下的一种指挥体制,例如,国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省、市、县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挥,就属于“条”。

块:则是以地方行政当局统管的某一区域全部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描述,例如省、市、县各级政府机构。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1第48号文件改革质监局管理体制。

a、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一)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国务院、质检总局或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a、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b、按照现有“条块分割”的政府组织架构,标准化业务划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除建筑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的标准化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c、按照现有“条块分割”的政府组织架构,产品质量职责划分应该如下:

■在“住宅工厂”里“制造”的“住宅产品” 质量应该归“住宅工厂”  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管理;

■运送到“住宅工地”的“住宅产品”应该归当地建设部门监督管理。

c、按照现有“条块分割”的政府组织架构,如何解决出现的业务分工不清与质量监管矛盾?

例如:

■住宅工厂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是无权,也无法监督“住宅工厂”制造的建筑产品质量的(因为这里涉及很多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建筑法规和规范,住宅工厂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是无从知晓的)。

■“住宅工地”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也无法、无权监督“住宅工厂”制造的建筑产品质量(因为监管人员无法、无权到数百公里以外的“住宅工厂”里监督住宅制造过程)。

模块化建筑的很多隐蔽工程都是在“住宅工厂”里完成的。现在的问题是:

■如何监督?

■谁去监督?

■在那里监督?

尽管“住宅产业化”这一口号喊了已经有20多年,但是在国家层面至今还没有考虑上述问题。

日本学习西方古典建筑的历史

西方建筑师也经过历“古为今用”的建筑思想

发达国家的钢结构建筑都是由建筑“门外汉”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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