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安装可视门铃防盗,邻居却以侵犯隐私要求拆除,法律如何规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张伟(化名)与妻子乔迁新居,双方经过装修好后就准备入住,张伟和妻子为了家里面的安全,就商量换个指纹锁,然后在门口安装防盗的可视门铃,只要门铃连上互联网,既可以让客人到访时按门铃,又可以防盗,能够通过手机客户端在24小时知晓家门口的情况。而且可视门铃还可以24小时的进行监控录像,对家门口的所有情况都能够记录的一清二楚。
然而过了几个月,邻居老王则跳出来向张伟提出异议,老王认为张伟在门口安装的可视门铃的覆盖范围包括了自己家门口的情况,包括老王家人出入家门的时间、人员,而且有时还可以记录到老王家里面的情况,这个可视门铃24小时不间断的录像,其记录下来的内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最终也会影响到自己家的住宅安全。所以老王要求张伟拆除可视门铃,停止对自己家门口的情况进行录像。
张伟觉得一方面自己购买的可视门铃价格比较贵,而且自己目的是为了防盗,平时并不会去监控老王家的人员出入时间情况,老王纯属自作多情,自己在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张伟坚持不拆除门铃,但是可以调整监控的角度,尽可能不去对邻居老王的门口进行摄录。
老王则不以为然,老王坚持认为自己的家门口和张伟的家门口非常的近,无论张伟如何调整可视门铃的角度都会监控到自己的家门口,而且张伟可以通过手机24小时对自己的家门口人员的进出时间、人员情况等进行查看、监控,影响了自己的住所隐私和安全,所以老王在与张伟多次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将张伟告到法院,以张伟安装可视门铃侵犯自己隐私权为由要求张伟拆除可视门铃。
二、争议焦点:张伟在自己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是否会侵犯到邻居的隐私权?
张伟认为在自己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属于合法行为,不侵犯老王的隐私权。理由主要有:
一是家门口属于自己的住所范围,作为一般的公民,在自己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是为了对自己家门口的情况进行监控,为了家庭的安全和防盗,其并不想对邻居家的人员出入情况进行摄录。
二是老王家门口到电梯的通道属于公共区域,自己可视门铃是摄录公共区域,并不是直接针对老王家门口,虽然可能有些地方摄录到,但是大部分还是属于公共区域,所以不会侵犯到老王的隐私,因为公共区域摄录不属于隐私。
三是即使摄录到老王家门口,其家门口人员的出入情况并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隐私,其无法知晓出入其家门口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能够与群众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所以不属于隐私。
老王则在法庭上提出张伟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侵犯自己的隐私权。理由主要有:
张伟家的可视门铃带有摄录功能,能够实时记录自己家里人员的出入情况,而这些是老王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信息,所以属于个人的隐私,张伟安装门铃可以不带摄录功能,或者张伟安装的可视门铃不能够摄录到自己的家门口就可以,但是由于房屋开发商设计房子的原因,两间房子门口之间非常近,张伟安装的可视门铃不可能摄录不到自己的门口,所以老王请求法院判决张伟拆除可视门铃,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三、什么是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我国《民法典》正式将自然人的隐私权列入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自然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电话信息、个人行程轨迹等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都是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私密空间是指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住宅是个人的城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
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
私密信息则范围非常的广,一切自然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是私密信息。
四、张伟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是否侵犯老王的隐私权?
该问题在群众中的争议也是非常的大。法官经过现场勘查后发现,张伟安装的可视门铃确实涉及到老王的隐私权。
首先,张伟的门口和老王的门口非常的近,可视门铃的安装摄录覆盖范围可以将老王门口的空间纳入监控范围。也就是说张伟安装的可视门铃具有的24小时摄录功能确实可以记录老王家进出门口的人员情况和时间信息。
其次,张伟安装的可视门铃由于具有存储和夜视、人像识别功能,该门铃的安装直接影响了老王的日常生活安宁。老王家经常因为可视门铃的行为与张伟进行争吵,不仅仅影响了邻里关系,还影响了老王家的生活安宁。而且住宅作为自己个人信息的堡垒,对于初入老王家的人员信息和时间,老王并不希望其他人知晓,所以属于私密信息。所以张伟可以安装不带摄录功能的门铃,从而不起到侵犯老王隐私权的效果。
再则,由于开发商设计的原因,张伟安装可视门铃后无论如何调整角度都会覆盖老王家的情况,所以无法在现有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可视门铃的安装从而消除对老王个人隐私的侵犯,所以法院最后判决责令张伟拆除可视门铃。而且还要删除可视门铃中存储的信息和图像,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现张伟安置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应停止侵犯老王的隐私权。
五、生活中大家还有哪些隐私权被侵犯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排除?案例援引
案例一:买房个人信息被泄露案
“你好,张先生,我们是装饰公司的,请问您的房子需要装修吗?”2018年1月,成都市民张先生购买了某小区一套房子,收房第二天就接到自称某装饰公司的业务员打来推销电话。张先生觉得很奇怪,自己没有去过这家装饰公司,更没有留下电话号码,业务员称是公司领导给的,再追问就被挂断。接下来,尽管张先生再三表示自己暂时不考虑装修,却还是不断接到类似推销电话,严重干扰了张先生的生活。
经查明,该装饰公司营销总监贺某、罗某、王某等人为提高业绩,向另一家装修公司的池某等4人以及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杨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完再转手卖给其他同行,每条电话号码约3-5元,这种业内称为“资源共享”。据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他们的行为逾越了法律的红线,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目前锦江区检察院对贺某等6人批准逮捕,对池某、罗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纠纷案
在新冠疫情期间,重庆某仓库白虾检测到新冠病毒阳性,而负责仓库采购的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中并供用户下载,该名单载有包括赵某在内的重庆各区县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的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从而导致大量群众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涉案群众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