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冠状病毒(COVID-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呼吸机及附件及其他呼吸设备执行政策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March 2020
I.介绍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在保护美国免受包括新发传染病在内的威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包括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FDA致力于提供及时的指导,以支持应对这一流行病的努力。
FDA发布此指南是为了提供一项政策,以帮助扩大此次大流行期间呼吸机以及其他呼吸装置及其附件的可用性。
本政策仅在卫生和公众服务部(HHS)宣布的与COVID-19有关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有效,包括部长根据《卫生和公众服务部法》第319(a)(2)条作出的任何更新。
鉴于这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指南实施未经公众意见因为之前FDA确定公众参与本指南不可行或适当的(参见701年(h) (1) (C) (i)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使用行为)和21 CFR 10.115 (g) (2))。目前正在立即执行这一指导文件,但仍需根据工程处的良好指导做法对其作出评论。
一般来说,FDA的指导文件,包括本指南,并没有确立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责任。相反,指南描述了该机构目前对某一主题的想法,除非引用了具体的监管或法定要求,否则只能视为建议。在机构指南中使用“应该”一词的意思是建议或推荐某事,但不是必需的。
II.背景
目前有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呼吸道疾病爆发。该病毒被命名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号”(SARS-CoV-2),其引起的疾病被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2020年1月31日,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布新冠肺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告,动员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各业务部门。此外,2020年3月13日,总统宣布为应对COVID-19,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SARS-CoV-2已证明有能力迅速传播,对医疗保健系统造成重大影响,并造成社会破坏。COVID-19对全球和美国的潜在公共卫生威胁都很高。有效地回应COVID-19 .疫情爆发、适当的临床管理和感染控制以及实施社区缓解努力至关重要。
FDA认为,通过帮助扩大呼吸辅助设备(包括呼吸机及其附件,以及其他呼吸设备)的可用性,本指南中提出的政策可能有助于解决这些紧迫的公共健康问题。
III.范围
本指南所述的执行政策适用于在COVID-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为呼吸衰竭或呼吸功能不全患者提供通气和通气支持的以下设备及其附件(见表1):
IV.FDA认证设备的修改政策
在新冠肺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影响患者可能出现呼吸系统疾病,有必要维持足够的设备供应,以治疗出现呼吸衰竭或呼吸功能不全的患者。上面列出的设备,包括
需要呼吸机、麻醉气体机和其他呼吸装置及其附件,以支持因COVID-19或其他呼吸障碍而出现呼吸损害的患者。
在可能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在必要时使用经FDA批准的常规/标准全功能呼吸机来支持呼吸衰竭患者,或使用经紧急使用许可(EUA)批准的设备(如果有的话)。然而,以确保尽可能多的设备的可用性为此,后面将更详细地描述,FDA不打算反对对FDA批准的用于支持呼吸衰竭或呼吸功能不全患者的设备的适应症、声明、功能或硬件、软件或材料进行有限的修改,在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未根据FD&C法案第510(k)节和21 CFR 807.815提前提交上市前通知。如果对设备进行了修改,导致要求制造商向FDA提交新的上市前通知(510(k)),则本政策适用。这些变化的例子可以包括设计、材料、化学成分、能源或制造工艺的重大变化或修改。
更具体地说,这一政策将为制造商创造更大的灵活性,使他们能够对设备进行修改,以解决当前的制造限制或供应短缺问题。例子可能包括:
对通气机电机进行更改,以使其他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的设计规范
对通气机管道材料进行更改,使材料采购更加灵活
我们相信这种方法将帮助那些想要增加生产线或在拥有不同制造设备的不同地点进行生产的制造商增加生产能力和供应,减少供应变化中断和制造瓶颈。
A.对FDA批准的适应症、声明或功能的修改
在制定这一政策时,FDA的目的是促进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的持续供应,同时灵活地修改呼吸机、麻醉气体机和其他呼吸设备及其附件,以应对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情况.
如上所述,在可能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使用FDA批准的常规/标准全功能呼吸机治疗出现呼吸衰竭或呼吸功能不全的患者。然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为了帮助需要通气支持的患者更广泛地获得设备,FDA不打算反对对FDA明确的这些设备的适应症、声明或功能进行修改,而无需事先提交上市前通知,其中修改不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不应有的风险。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目前认为修改不会造成这种不适当风险的情况包括:
为需要机械通气的病人使用电动紧急呼吸机和麻醉气体机;
在许可范围之外使用呼吸机(例如,家用或者转运呼吸机在医疗机构中的使用);
使用用于睡眠呼吸暂停的设备(包括提供持续气道正压(CPAP)或双水平气道正压(BiPAP)的非连续呼吸机即单环路)治疗呼吸功能不全患者,但应设计适当的缓解措施以减少气溶胶;
在医学上必要和临床上适当的情况下使用氧气浓缩器(类似制氧机)作为最初供氧源。
B.FDA批准的呼吸机和麻醉气体机的硬件、软件和材料变更
如上所述,卫生保健机构应尽可能使用常规/标准全功能呼吸机来治疗出现呼吸衰竭或呼吸功能不全的患者。但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为了帮助促进更广泛的为需要通气支持的患者提供设备,并帮助制造商应对供应链中可能出现的设备部件中断,FDA不打算反对在未根据《FDA与c法》第510(k)节和《联邦法典》第21章807.81条事先提交上市前通知的情况下,对FDA批准的硬件、软件或材料进行的有限修改,这些修改不会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造成不当风险。FDA目前认为修改不会造成不适当风险的情况包括:
1)修改电机,电池或其他电气组件;
2)气体通路中的成分发生变化或与其他患者组织接触;
3)引入过滤以气溶胶最小化。
4)软件修改,旨在根据任何适用的设备标准来修改通气参数,包括吸气压力,潮气量,流速,呼气末正压(PEEP);
5)软件修改实现了用于氧气滴定的生理性闭环(自动)算法,其中算法/设备是FDA批准的研究设备豁免(IDE)的主题;
6)硬件和/或软件修改,实现了对呼吸机参数进行远程监控和远程调整的功能(即,由经过培训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从隔离单元外部调整参数,以避免不必要的暴露)。(呼吸机参数的远程监控,不得不提到邵逸夫医院呼吸治疗科在这方面做的不错哦,此次荆门之疫,也是全部远程监控。只是远程调整的功能还不具备。)
此外,FDA不打算反对公司对硬件/软件架构进行修改或添加,以允许增加远程监控和设置调整能力/可用性,以支持上述附加声明或指示。一个例子是增加了无线和/或蓝牙功能。对于任何此类变更,制造商应制定并实施适当的网络安全控制,以确保设备网络安全,并维护设备功能和安全。FDA建议企业在进行这些设计变更时参考以下FDA指导文件:
医疗器械所含软件的上市前提交内容指南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管理的上市前提交内容
医疗设备中的射频无线技术
可互用医疗设备的设计注意事项和上市前提交建议

C.使用呼吸机和麻醉机呼吸回路装置超出其指示的保质期和使用期限

呼吸机和麻醉气体机被设计成一个呼吸回路,由各种辅助设备组成,如连接呼吸机和病人的管道、过滤器和增湿器。呼吸回路的组成部分可包括但不限于表2中确定的那些:
这些呼吸回路设备可能标有特定的使用期限和保质期。鉴于有可能广泛使用呼吸机和麻醉机来应对COVID-19大流行,为了避免呼吸回路供应的耗尽,在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FDA不打算反对改变这些产品的指定保质期和治疗个别患者的使用期限,根据FD&C法案第510(k)节和21 CFR 807.81的规定,如果变更不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造成不适当的风险,则无需事先提交上市前通知。FDA目前认为改变不会产生这种不适当风险的情况示例:这些设备是根据医疗机构协议使用的,或者使用寿命仅限于发生故障或可见脏污。
D.对硬件、软件、材料或使用期限的变更进行确认

在设计、评估和验证硬件、软件、材料或使用期限的变更时,FDA建议按照FDA对特定设备类型的认可标准进行,包括(如适用):
·IEC 60601-1:2012: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一般要求
·IEC 60601-1-2:2014: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一般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干扰-要求和试验
·IEC 60601-1-11:2015:医用电气设备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一般要求-附属标准:家用医疗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
·IEC 60601-1:2012系列中的任何其他适用抵押品/特殊标准
·IEC 62304:2015:医疗器械软件-软件生命周期过程
·AAMI TIR69:2017:医疗设备和系统射频无线共存风险管理技术信息报告
·ANSI/IEEE C63.27:2017:美国无线共存评估国家标准
·AAMI TIR69:2017:医疗设备和系统射频无线共存风险管理技术信息报告
·ISO 10993:2018-08第五版:医疗器械的生物评估-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估和测试
·ISO 18562-1第一版2017-03:医疗保健应用中呼吸气体路径的生物相容性评估-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估和测试
·ISO 10651-5第一版2006-02-01:医用肺通气器-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第5部分:气动紧急复苏器
·ISO 17510第一版2015-08-01:医疗器械——睡眠呼吸暂停呼吸疗法——面罩和应用配件
·ISO 18562-2第一版2017-03:医疗保健应用中呼吸气体路径的生物相容性评估-第2部分:颗粒物排放试验
·ISO 18562-3 2017年第一版:医疗保健应用中呼吸气体路径的生物相容性评估-第3部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试验
·ISO 18562-4第一版2017-03: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路径的生物相容性评估-第4部分:冷凝液中可浸出物的试验
·ISO 80601-2-12第一版2011-04-15:医疗电气设备-第2-12部分:肺通气器安全的特殊要求-重症监护通气器[包括:技术勘误1(2011)]
·ISO 80601-2-13第一版2011-08-11:医用电气设备第2-13部分:麻醉工作站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包括:修改件1(2015)和修改件2(2018)]
·ISO 80601-2-69第一版2014-07-15:医用电气设备-第2-69部分:氧气浓缩器设备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
·ISO 80601-2-70第一版2015-01-15:医用电气设备-第2-70部分:睡眠窒息呼吸治疗设备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
·ISO 80601-2-74第一版2017-05:医用电气设备-第2-74部分:呼吸增湿设备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
·ISO 80601-2-79第一版2018-07:医用电气设备-第2-79部分:通气损伤通气支持设备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
·ISO 80601-2-80第一版2018-07:医用电气设备-第2-80部分:通气不足通气支持设备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
制造商必须在其设备主记录和更改控制记录中记录对设备的更改,并根据21 CFR 820.30和21 CFR 820.180的要求将此信息提供给FDA。
对于本文档中引用的FDA认可标准的当前版本,请参阅FDA认可共识标准数据库。有关在监管意见书中使用共识标准的更多信息,请参阅FDA的标题为“在医疗器械的上市前提交中适当使用自愿共识标准”的指南。
E.  修改设备的标签

此外,FDA建议上述设备使用标签,以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设备修改,如:
1)清楚描述设备的新指示,声明或功能,以及有关设备性能和潜在风险的信息。
2)针对目标用户和指定使用环境的充分使用说明。该标签突出显示了与未经修改,经FDA批准的设备版本相比,设计上的差异以及减轻与这些差异相关的任何已知风险的说明。
3)明确区分FDA批准的适应症和要求与未FDA批准的适应症和要求。此外,FDA建议标签包含关于未经FDA批准的变更的一般声明。
V.FDA对用于通气支持设备的EUAs的预期方法

卫生保健机构应尽可能使用FDA批准的常规/标准全功能呼吸机来治疗出现呼吸衰竭或呼吸功能不全的患者。但是,为了在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为美国需要通气支持的患者提供更广泛的设备支持,FDA希望与目前在美国尚未合法销售的通气支持设备制造商进行互动。以及以前没有从事过医疗设备制造并具有增加这些设备供应能力的制造商。FDA将通过其紧急使用授权(EUA)流程与这些制造商进行互动合作。
如果此类制造商(无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将以下信息发送给CDRH-COVID19-Ventilators@fda.hhs.gov,则FDA会有所帮助;FDA认为该信息对于评估该设备是否能够满足EUA要求非常有价值。FDA相信公司可能已经有可用信息来帮助支持EUA的呼吸机要求,例如以下概述的信息。FDA将迅速审查此信息以及其他必需信息,以确定是否可以签发EUA。
1)对于当前未在美国销售产品的当前呼吸机制造商,FDA建议提供以下信息:

a)一般信息,例如您的联系信息,名称和营业地点,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美国代理商的联系信息(如果有),以及有关设备的一般信息,例如专有或品牌名称,型号, 和您所在国家(地区)的市场营销授权。

b)产品标签的副本。

c)该设备当前是否在另一个监管辖区中具有销售授权,例如欧洲CE标志,澳大利亚治疗用药物注册(ARTG)列入证书,加拿大卫生部许可或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PMDA)批准(包括证书编号) , 如果可供使用的话)。

d)该设备是否已根据上文IV.D节中确定的适用FDA认可标准进行设计,评估和验证。

e)设备的制造是否符合21 CFR Part 820或ISO 13485:医疗设备–质量管理系统–法规目的要求,或同等质量体系,并且制造商或进口商具有此类文件。

f)该设备的设计电源是否与美国电压,频率和插头类型标准兼容,或是否配有在美国使用的适当电源适配器。

FDA将确认收到所提供的信息,并打算与这些制造商进行互动合作,以通过在美国的紧急使用授权来促进其产品的分销。此外,在适当情况下,FDA会通知制造商,在制造商正在准备且FDA正在审查EUA要求时,它无意反对设备的分发和使用。无法提供上述所有信息的制造商仍符合EUA的考虑条件,并应通过EUA之前的程序与FDA接触。
2)对于以前没有从事过医疗设备制造但具有增加这些设备供应能力的制造商
FDA欢迎有机会与以前没有从事医疗器械制造的制造商合作,并有兴趣和能力制造通气支持设备。这可能包括其他制造业中的美国制造商。这些制造商应向上述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并描述其建议的方法。FDA打算通过EUA程序与这些制造商合作。
对于授予EUA的任何通气支持设备,FDA将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第564(e)(1)(A)条概述的强制性条件,包括适当的授权条件。
FD&C法案。尽管这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但根据当前的信息和经验,我们可能会包括以下条件:
·设计适当的条件,以确保管理设备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被告知
·FDA已授权紧急使用该设备;
·紧急使用该设备的已知和潜在的重大好处和风险,以及这些好处和风险的未知程度;和
·该设备可用的替代品及其好处和风险
·设计的适当条件,以确保向接受设备管理的个人通知
·FDA已授权紧急使用该设备;
·紧急使用该设备的已知和潜在的重大好处和风险,以及这些好处和风险的未知程度;和
·选择是否接受或拒绝使用设备、拒绝管理设备的后果(如果有的话)、可用设备的替代方案及其利益和风险
·用于监视和报告与设备紧急使用相关的不良事件的适当条件。FDA打算纳入与21 CFR第803部分规定的条件一致的条件。
·对于设备的制造商,有关记录保存和报告的适当条件,包括FDA关于紧急使用设备的记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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