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例:作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如果我将我的表决权(20%)委托给别人,我还能算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吗?受托方能算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吗?【案例1-04 相关案例三】最近在听斯尔教育注会综合的课,小金老师讲的特别好,推荐原先蹲在东奥、中华的同学们去尝试一下。跑题了,想说的是,小金老师说,很多会计提问,要学会答,视情况而定,it depands。这道题尤其如此,其实这重视会计的魅力所在,他不是一门1是1,2是2的科学,而是一门像翻译一样讲究信达雅的艺术,喜欢每天看案例,很多时候就是喜欢的这种探讨和动脑的感觉。好,说回来,今天的案例,如果视情况而定,应该考虑什么情况?
1.考虑商业目的和背景,其他权利义务安排
原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为关联方,在同一集团内。实际上如果不是关联方,长期合作伙伴或者一些特殊情况,这种情况在法人单位中非常少见。所以必须看当时的情况背景,委托的条件,期限,是否还有其他权利义务。
2.考虑受托方行权是否存在限制
核心在于判断到底受托方能否独立行使表决权,体现在例如受托方能否不听委托方指示,在利益冲突时,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表决权;委托方能否撤销受托方表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撤销等。
3.考虑其他权利如派出董事等是受托方享有还是委托方享有
投票权委托后,派出董事的权利如何安排,是委托方享有还是受托方享有,相关人选的提名权是由谁享有,相关人选是否需要听从委托方指示或与委托方利益一致等。
4.考虑委托投票的期限
是否委托方可以单方面决定任意时间终止委托,委托期限长短等。以上的核心其实都在“重大影响”的判断,是否在发生委托后判断重大影响的因素发生了变化,即受托方能够独立不受限制的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决策,而不是单纯作为委托方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