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的无奈与应对之策
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如果是基于经营的考虑,设立分(子)公司是必要的,因为当地有机构存在利于在当地经营和发展壮大。如果是基于税收的考虑,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不设立分公司,但不能设立子公司,因为子公司与建筑企业是两个法人单位,建筑企业授权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转包。
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如果仅仅是基于税收的考虑,可以不设立分公司是有前提的,就是不设立分公司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小于设立分公司申报的增值税额,否则当地是不会同意的。当然这个要经过测算以及一些税务的技术处理并结合高超的谈判能力才可能和当地达成合意,一些国企或央企的建筑企业成立分公司不是很容易的事,往往采取这种方式。
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设立分公司,往往是建筑服务发生地政府方或政府方的代表的强制要求所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也是很无奈的,不积极配合的话,业主方会以不拨付工程款等方式逼迫,所以,按照当地的指示办,才是上上策。
住建部出台过文件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但这些规定能改变现状吗?如果当地政府方不发纸质的文件或通知,都是口头传达,住建部能够获取当地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的证据吗?如果住建部实际调查,业主方或建筑企业敢于站出来说是当地政府要求这样做的吗?
本质上,这就是争抢地方税源的一个司空见惯的事,只不过有一个官方文件在法律上让这种操作具备了可行性(人家不想背锅,我也不好意思把文件号贴到这),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的现象,还是要从法制上入手,废除那个文件,就无法可依了。
其实,看当下,对建筑企业自身而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成立分公司并无坏处,税款无论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还是交在总机构所在地,都不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再能争取点当地的财政奖励那就更好了。
看未来,总机构所在地的税源被挖走了,当严重影响到总机构所在地利益的情况下,不排除总机构所在地政府方会反制,请放心,两地的政府方不会打架的,倒霉的一定是建筑企业,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款是不可能再拿回来的,但是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以合法的方式对建筑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倒是非常有可能的。
建筑企业有没有什么办法规避这个风险呢?说实话,只能去适应,无法去对抗,曾经有一个地方的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抗了3个月不成立分公司,最终也得乖乖妥协,当初咨询我该怎么办的时候,我告诉他只能顺从做一个好公民,他没有听,最后还是按照我说的做了一个听话的好公民。
看眼前,没什么税务风险,只要不欠国家的税,就是守法的纳税人。看未来,当总机构所在地税源被挖空的时候,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总机构所在地政治和经济利益的时候,该清醒的意识到,危险将会渐行渐近。当然,这种情况极少可能会发生,因为建筑企业有走出去的也有请进来的,会维持一个暂时的税源平衡,但是,一旦发生总机构所在地税源吃紧并且当地的官员认为是由于此种原因造成的话,对建筑企业就是极大的风险。
未雨绸缪,建筑企业应早一点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早一点提升财务、业务人员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尤其是业务人员中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人员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人员更需要大力提升税务风险防控水平,因为,财务只是税务风险的爆发地,业务才是税务风险的来源地,大力培养懂税法的业务骨干,大力培养懂业务的财务骨干,大家共同努力,那个远期的税务风险才可能不会到来!
个人愚见,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