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个法律制度是万能的,只有人才是最重要的因素
合上《无辜的人》,不禁感慨万端。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律制度是万能的,只有人才是最重要的因素。
几千年来,人类经过了无数修改完善,才形成了如今以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的现代法律制度。但是,正如人类认识规律告诉我们的那样,任何法律制度都不会十全十美,缺陷和漏洞才使发展和完善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法律是需要人来执行的,人的素质才决定了法律的走向。
《无辜的人》是再好不过的一个证据。这些年来,中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好多人奉欧美法系为圭臬,似乎只有美国司法制度才是唯一正确的道路。看完《无辜的人》,你就会明白,这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而已。美国司法制度下,依旧有荒唐如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强奸杀人案那样的冤案。
此案中首先荒唐的是艾达警方。刑事诉讼的基础是侦查。侦查机关的荒唐错误是错案形成的第一步。
黛比被杀之后,艾达警方勘验现场、提取证据井然有序,没有出现辛普森案那样取证不规范、证据灭失的错误。但是,随即铺开的调查取证却出现重大失误。
一是真凶格伦·戈尔成了漏网之鱼。他听到黛比被杀的消息后,自发赶到警局作证,但没有人让他提供指纹、毛发。3年半以后,艾达警方才从戈尔身上取得了这些样本,而他是谋杀案发生前最后一个被看到和黛比在一起的人。1987年2月,格伦·戈尔闯入前妻格温的家,劫持了格温和小女儿为人质,并开枪打伤警察卡森,被判刑40年。
二是罗恩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否认与谋杀有关的录像证据被警方藏匿。在黛比·卡特遇害3个月以后,丹尼斯·史密斯警长和麦克·基斯威特警探才第一次询问罗恩,并在询问结束后让罗恩去警察局提供指纹和毛发样本。接着,他们又询问了罗恩的朋友、初中老师丹尼斯·弗里茨。两人都坚决否认与黛比之死有关。但这个否认与谋杀有关的录像证据被警方藏匿,未提交法庭。
三是马车灯酒吧的证人以及罗恩母亲朱厄妮塔的日记本和租赁录像机单据都证明,案发当晚罗恩不在犯罪现场,但这些证据都未被警方采纳。
四是诱供逼供,形成“梦境口供”。从《无辜的人》中,我们多次看到“梦境口供”这个词,多次看到艾达警方软硬皆施,逼迫嫌疑人以“梦境”的形式认罪,还看到诱骗、引导在押嫌疑人做告密者虚假陈述。
这些都说明,艾达警方在案件侦查中严重违反客观性原则,先入为主,忽略了很多罗恩无罪的证据,导致案件出现根本性偏差。
其次荒唐的是检察官比尔·彼得森。他不仅没有引导艾达警方客观、全面地开展侦查,错误地指控了嫌疑人,而且在DNA鉴定宣告凶案现场的精斑、毛发不属于罗恩和丹尼斯之后,依旧固执地宣称:“在我看来,在那个特定时间(1988年的审判),那些证据是压倒性的”,并矢口否认梦境口供“绝非事实”。
再次荒唐的是盲人律师巴尼。在第一次看到关于巴尼的描述时,我真的很惊讶。难以设想,美国竟然会有盲人当刑事辩护律师!这不是笑话,而是真实事件。尽管巴尼在案件审理中相当尽职尽责,但他放弃了对罗恩进行全面精神鉴定的权利,当时罗恩处于非常焦躁的精神状态,以致主动放弃了法庭调查时在场和证人对质的权利。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巴尼也未对控方观点进行有力的反击,导致陪审团最后确认罗恩有罪。西伊法官在发回重审的判决书中指出,罗恩案应当重审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律师代理。假如巴尼能够在一审时就明确、有力地指出案件的主要问题,也许这个冤案就无法成立了。
荒唐的还有两位法官。一位是庞托托克县法院主审此案的琼斯法官。他不仅完全忽略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诸多证据,更在发现艾达警方隐匿罗恩否认与谋杀有关的证据时裁定,录像带是在审判后提交的,仅构成延迟提交,未违反布雷迪规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3年在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中指出:“如果检方应请求隐藏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且证据对于定罪和量刑具有实质作用,则检方违反了正当程序,不管他们是出于善意还是出于恶意。”还有一位是俄克拉荷马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加里普伦金法官,他在二审判决书中写道,虽然一审判决中存在一些错误,但是“压倒性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却并未说明什么证据是压倒性的。作为刑事诉讼最后把关者的法官,无视众多无罪证据,作出了错误判决,无疑是不应该的。
然后要说到对这起冤案的反转起到关键作用的西伊法官和珍妮特·切斯丽律师。1994年,贫困者援助律师珍妮特·切斯丽代理罗恩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出暂缓执行死刑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位于俄克拉荷马东区的联邦地方法院把案件分配给了西伊法官。幸好这位珍妮特·切斯丽律师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写得非常清楚明白,使西伊法官和助手吉姆·佩恩立即对案件产生了怀疑。西伊法官果断地签发了暂缓执行死刑的命令,然后开始全面审查案件。1995年9月,在暂缓执行死刑一年以后,西伊法官终于签发了人身保护令,批准再审,使案件重新回到原点。
西伊法官在裁定书里写下的这段话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在考虑这个案件的判决时,我告诉一个外行朋友说,我认为事实和法律都要求我,必须批准对一个已被判处死刑的人进行重审。我的朋友问我:‘他是凶手吗?’我的回答很简单:‘在他接受公正审判之前,我们还不能确定。’在这个伟大的国家里,如果未接受公正审判的人被处死,而我们视而不见,愿上帝帮助我们。在本案中,这种情形差一点发生。”
够了,这几个人物已足够证明我前面说的观点,执行法律的人才是决定法律走向的关键。尽管在黛比被杀案发生时,米兰达规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早已在美国确立,但这并不妨碍艾达警方、检察官以及法官漠视这些法律规则,将两个无罪的人投入监狱。尽管美国的司法制度确实非常严谨,已经最大限度地设置了防止错误发生的程序,但依旧使这起荒唐的冤案延续长达十几年。如果没有DNA检测技术的发明,没有西伊法官和珍妮特·切斯丽律师的努力,罗恩·威廉森恐怕早就上西天了。
《无辜的人》再次告诉我们,法律毕竟是死的东西,需要人来执行。假如执行法律的人缺少公平的理念,缺少正义的良心,缺少科学的精神,那么再好的法律制度都防止不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