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言税语】转增股本是否征税?
今天一朋友问我:转增股本是否征税?
我说:你这问题问得有些太宽泛了,到底是个人股东还是公司股东?转增股本是用什么转的?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拟转增股本的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高新企业还是非高新企业?
他一下子就愣住了:这些和税收有关系吗?
我说:关系太大了,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最好你把详细情况搞清楚来再说。
他说:要不你把每一种情况的税收规定都告诉我吧!
我说:说起这个转增股本征税的问题,可谓是源远流长啊,先说个人股东啊,这中间争议可大了,我先从头给你捋捋政策
国税发[1994]89号: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1998]289号:“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国税函发[1998]333号: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税发[2010]54: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16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我继续说道:你知道这些政策中争议焦点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吗?比如股份制企业是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大家肯定会觉得肯定不能包括啊,但有人发现一个文件,体改生[1992]30号明确规定:”我国有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所以,我赞成,股份制应该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这个观点。
另外,关于”转增=分红+再投资“这个等式是否成立?网上也有相反的观点。我认为这个公式是成立的。你想你原先投入了100万元作为资本,如果用未分配利润转增你的实收资本20万,现在你在公司中有了120万元的资本;这和公司先分配股利给你20万,你再将这20万投入公司的结果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你没有现金流入流出。如果这时缴税会有资金压力……
不等我说完,他有些不耐烦地打断了我:可不可以别讲了,我不是学税务的,对你们这些争论不感兴趣,你就简单粗暴地告诉我一句话,缴税还是不缴税就行了。
我有些悻悻然:你知不知道你丧失了一个绝好学习税法的机会,罢了罢了,我也不费劲了,直接给你张表格算了。你要是再问可是要收费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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