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通过196个证券账户、斥资6.88亿元,却巨亏3.23亿元

2021年1月6日,证监会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股票价格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系2021年证监会作出的第一单操纵证券市场处罚案。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出乎社会大众意料:熊模昌、吴国荣通过196个证券账户、斥资6.88亿元操纵华平股份公司股价,结果却巨亏3.23亿元,实在让人费解,难道熊模昌、吴国荣是超级韭菜?
证监会经调查查明: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吴国荣控制使用“白某飞”等186个个人账户和“金谷·信惠18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等10个机构账户,共计196个证券账户。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委托增持代持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熊模昌向吴国荣支付保证金,吴国荣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资资金。熊模昌通过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银行账户,分三个阶段累计向吴国荣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17200万元,吴国荣按配资比例转至其控制的配资账户。
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其操作期间“华平股份”周K线图如下:
纵观证监会查明的其交易过程以及股价趋势可以发现,熊模昌、吴国荣巨亏3.23亿原因在于“华平股份”在2018年1月23日后,股价整体是下跌趋势,其中在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连续5个跌停,股价从7.08元跌至3.78元,而且成交量明显放大。
可见,熊模昌、吴国荣巨亏3.23亿原因主要系其操纵期间末期连续5个跌停所至。
就责任承担来看,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期间巨亏3.23亿仅暂时的结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就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涉及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的,亦有可能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操纵证券市场的行政责任规定
我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股份的行为即触犯了“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之规定,证监会最终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180万元罚款。
此外,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致使华平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亦有可能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不过该信息是否重大并影响投资者决策很难举证,投资者获赔的可能性并不大。
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罪状及追诉标准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根据前述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操纵证券市场的罪状比较典型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抢帽子交易”式操纵行为
“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是指“事先买卖或持有证券-发布信息推荐证券-反向操作谋取利益”,行为人事先买卖或持有证券后发布信息,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信息影响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对证券交易价量产生影响,从中谋取利益。“抢帽子”源于早期证券、期货交易的交易员在场内喊价时,用手势加喊叫报价,日内短线炒作的交易员不停地举手报价,就像在空中争抢帽子一样,于是被形象地称为“抢帽子”。
(二)“虚假申报”式操纵行为
虚假申报,主要指行为人客观上频繁申报与撤销申报,但之所以频繁申报的目的并非成交,而是企图制造买盘、卖盘汹涌的假象,诱导他人买卖,自己从中获利。
(三)“蛊惑交易”式操纵行为
蛊惑交易,是指市场行为人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四)“抢先交易”式操纵行为
抢先交易,主要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方向交易的行为。
(五)“轧空”式操纵行为
轧空,是指在对手方大量做空相关证券时,通过大幅拉升金融商品的方式迫使做空证券的对手方高价回补,并利用回补交易持续拉升证券交易价格的态势,进一步放大空单未平仓对手方的损失的行为
(六)“恶意做空”式操纵行为
恶意做空是指通过控制流通盘中的金融商品现货交易,以连续交易、信息操纵等方式快速、大幅打压金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价格,并且先期、同步在期货、期权等衍生市场大规模放空单,利用杠杆交易放大做空利益。衍生市场低位平仓做空获利之后还可以进一步在基础资产市场交易中低位买入现货以供反复砸盘做空。
(七)“里应外合”式操纵行为
在“里应外合”式操纵证券行为中,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股份质押融资、增发或减持股份等目的,与券商、大宗交易商或私募机构等合谋,一方面由私募机构等利用其资金优势、持仓优势通过连续买卖等方式在二级市场拉抬股价,另一方面由上市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等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的运作下,为上市公司进行美化包装,如虚增公司业绩,注入当前市场中的热点题材和新的概念,人为打造“新颖”的有远景的投资项目,知名上市公司收购,发布“高送转”等利好信息影响股价,并按照时机需要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双方内外配合,达到操纵股价获利的目的。
本案中,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熊模昌、吴国荣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的表现主要为连续交易和对倒交易,且成交量占比比较高,但是否存在连续难以判定,其虽未获利,但并排除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三、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规定……(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理论上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我国证券法亦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因操纵证券市场遭受损失而最终获赔的,并无公开的判例佐证。
据传闻,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某某与上海蝶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谢某某合谋以市值管理的名义操纵股价,有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但并无公开的裁判文书证实属实。
迄今,虽然无因操纵证券市场而获得民事赔偿的公开案例,但并不意味着在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买入华平股份股票,并卖出或持有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而主张民事赔偿,至于法院是否受理或获得赔偿,则需要进行一步分析操纵证券市场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股票价格的行为巨亏的原因在于操纵末期的连续5个跌停日,其虽然已经承担了行政处罚责任,但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和更清晰的事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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