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收汇案例

来源:河北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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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2021年5月,A银行收到一笔收款人为R客户的跨境人民币款项,金额为610.50万元,收款报文中未明确资金性质。经与客户沟通,R客户确认此笔款项为模具费,不出口不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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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鉴于此笔模具费金额较大,按照展业原则,A银行要求R客户提供了相关业务资料。

从了解客户的原则出发,A银行了解到R客户是一家发动机配件产销商,主要从事汽油、柴油发动机缸体、缸盖及各种发动机配件的加工、制造;

从了解业务背景出发,此笔业务是R客户为其德国客户专门购置的工装模具,此专用工装模具是用于发动机和性能部件的制造,其所有权归境外客户所有,R客户用以生产德方指定的三款不同型号的缸盖,该三款模具不出口不报关,仅在国内制造德国客户所需产品时使用,属于高精尖设备,本身国内市场报价较为高昂;

从尽职审查原则出发,A银行审核了此笔业务涉及的三款模具的订单和框架合同,与来款报文核对相符。

综上所述,A银行为R客户办理了资金入账,并指导客户正确使用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进行了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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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在汇入汇款业务中时常碰到模具费的业务,部分国内出口客户为满足进口客户的需要,常常需要先制作模具,借助制作的模具才能完成最终出口货物的生产。一般企业对于收支申报不太重视或不够了解,时常会按一般贸易申报,如果金额较大,就会造成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不匹配。

银行在处理模具费相关业务时要向企业核实业务背景,首要区分制造或购买的模具是否出境,报关出境的模具费,应根据海关报关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若模具不出境,仅由境内出口公司加工产品使用,货款由进口客户支付,在进出口双方无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模具制造方可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但若模具费最终需要偿还进口方,则模具费属于境外代垫款项,应根据关联关系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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