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的相关要求汇总
相信很多环保工作人员和小编一样存在困惑,到底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设置初期雨水(污染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污染雨水)量怎么确定?目前,在《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 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0729-2018)、《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三个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的规定,小编特搜集整理了一下初期雨水(污染雨水)收集处理的相关要求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1、初期雨水的定义
2、关于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的相关要求
2.1《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 50483-2019)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2)初期雨水收集要求:
“6.1.10宜根据装置生产特点和污染特征进行污染区域划分,设置初期污染雨水收集池。”
2.2《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0729-2018)
(1)适用范围:适用于石化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水体环境风险防控,包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以及石油库、石油储备库、码头、汽车加油加气站的水体污染预防与控制。
(2)初期雨水收集要求:
5.1装置区
5.1.1应设置装置区小围堰或大围堰(或收集明沟),小围堰应满足GB50160的设计要求;围堰区内初期雨水收集后通过初期雨水管道收集到初期雨水储存池或切换到生产污水系统收集。
5.1.2排水系统宜划分且不限于生产污水、初期雨水和清净雨水三个排水系统,各排水系统宜独立设置。当装置生产污水量少且没有连续流时,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的排水系统可合并设置,可在围堰处设置生产污水和清净雨水的切换阀。
5.1.3装置区或多个装置联合区域宜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和生产污水储存池,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分别提升后去污水处理场;对于装置受到条件限制时,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可合并设置生产污水储存池,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一并提升后去污水处理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装置区生产污水、初期雨水可通过生产污水管道系统收集重力输送到污水处理场,但应符合GB/T50934的防渗要求。
5.1.4清净雨水出装置区时应设置切换设施,必要时可将围堰外污染雨水或事故排水切换到初期雨水系统收集或生产污水系统收集。
5.2罐区
5.2.2罐区排水宜至少划分生产污水和清净雨水两个排水系统,原油等需要收集浮盘初期雨水的罐区还应设置初期雨水系统。
5.2.3清净雨水出罐区时应设置切换设施,必要时可将罐区初期雨水或事故排水切换到生产污水系统或初期雨水系统进行收集、储存、转运。
5.2.4罐区或多个罐区区域应设置生产污水储存池,原油等需要收集浮盘初期雨水的罐区还应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生产污水储存池和初期雨水储存池宜分别设置,提升后去污水处理场;对于罐区受到条件限制时,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可合并设置生产污水储存池,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一并提升后去污水处理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罐区生产污水、初期雨水可通过生产污水管道系统收集重力输送到污水处理场,但应符合GB/T50934的防渗要求。”
2.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本标准为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危险废物处置工程。
(2)初期雨水收集要求:
“7.12.1.2处置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7.12.1.6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区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应经过有效处理,达到GB8978要求后排放。”
3、初期污染雨水量的确定
根据《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GB 50684-2011)3.0.2条,初期污染雨水量宜按一次降雨初期污染雨水总量和调蓄设施的排空时间计算确定,宜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qs——初期污染雨水量(m³/h);
Fs——污染区面积(m²);
Hs——降雨深(mm),宜取10mm~30mm;
ts——初期污染雨水调蓄池排空时间(h),宜小于12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