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详细!合同起草、审查流程步骤,33个要点问题解析

合同审查,是为防范交易之风险、维护公司之利益,在合同签订以前,公司法律部门连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之要求,针对各个部门送审之合同文本及资料,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对于合同中存在之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修改、增删、调整等意见建议之专业活动。

一、有关合同审查起草的33个问题

1、口头订立之合同算不算数?

算数。但是需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之时难于证明该口头合同之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用电子邮件商量好之内容能不能算做合同之一部分?

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未约定之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301 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9、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0、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合同解除后的影响是什么?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3、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是的。为了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对某些权利设定了有效期。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4、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一定条件下可以。《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6、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7、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8、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9、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20、买到货物没有检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怎么办?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1、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通过一个合同购买几件物品,其中一件有问题时能否解除整个合同?

不一定。《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23、什么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4、承揽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辅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5、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都可以。《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6、受托人能不能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能不能转委托给他人?

经委托人同意的话可以转委托。《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8、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

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的情况不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9、在仓库储存危险物品时是否需要告诉保管人?

必须告诉。《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30、仓库存货变质时保管人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389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390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31、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不是的。《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保管人能不能把保管物交给别人保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3、保管人能不能自己使用保管物?

不能。《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审查的流程及步骤

(一)审核流程

一般来讲,一份合同的完整审查的流程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1、经办人起草合同;

2、经办部门之领导审核;

3、合同需要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审核;

4、项目主管之部门审核;

5、财务投资之部门审核;

6、法律部门之审核;

7、公司领导之审核;

有的公司还把纪检监察之部门亦纳入审批环节。

各个环节之审批人员,于审查完毕以后,应当出具明确、具体之审核意见。每一个审批之环节皆应具有审批时限,各个部门应当按时完成审批,倘若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招投标与非招投标合同、常用与非常用合同之审查步骤、时限应当有所区别。常用合同之审查应当注重效率,非常用合同之审查应当注重风险之防范。

(二)合同审查的步骤

从合同载体的形式来看,在合同审查的对象可分为纸质合同审查、电子合同审查两种,下面以电子合同审查为例(在“合同管理系统”中实现合同的电子流程审批),简单介绍一下电子合同审查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合同经办人员在合同管理系统中起草合同,填写合同基本信息、审批表、并依照规定将合同正文文本、合同附件和公司呈批件及其他背景文件上传到系统。通常情况下,除合同正文文本及附件,还需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应包括如下方面:

1、对方当事人主体资质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资格证明、签约授权委托书;

2、项目决策文件(中标通知、中选通知、不招标项目申请表等)、批准合同事项的签报、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包括双方往来信函、邮件、电传、图表等。

合同经办部门不能提供上述文件材料的,建议书面说明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或说明的,后续审批部门则可以相应顺延合同审查期限或者将合同退回经办人处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步:经办部门领导及合同会签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查职责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第三步:法律审查人员在合同系统中收到合同审查“待办工作”之后,对合同正文文本、附件及相关背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上述资料形式上不完整,则与合同经办人员沟通,要求经办人员补充提供相应资料。

第四步:合同送审资料审查完整后,进入合同文本内容的法律审查阶段。法律审查人员出具同意意见后,将合同提交下一环节审批。如遇经办人人员不接受法律审查人员的修改建议的情况,法律审查人员出具保留意见并说明原因之后,也可以将合同提交下一环节审批。

第五步:公司领导审核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并结合上述各环节审批 人员的意见,同意签订合同的,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签订合同的,可以将合同退至合同经办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之后,合同审批完毕。经办人从合同管理系统中打印并装订合同文本,最好首先交由合同对方先行签字盖章。合同经办人员因审查是否明确签署合同签订日期。因为签字日期直接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如果未明确签署合同签字日期,可能使合同生效时间无法确定。现实中,此类情况较多。另外,还应该核实签字日期是否在公司审批和授权完成之后。如果在审批和授权完成之前,则在第三方审计时可能出现问题。

合同经办人员将对方签章完毕的合同及归档所需的背景文件送交公司法律部门,由合同管理员负责办理签章手续。

合同管理员在签章之前,应就纸质合同进行如下审查:

1、审查对方代表的签字;

2、审查对方的盖章;

3、审查经办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在合同正文及附件上页签,提供的背景资料是否符合合同档案归档的要求等。

经审核,如合同对方的签章合法有效,拟归档的纸质合同文本及相关背景资料完整齐备,且经办人员已按要求页签等,则合同管理员根据规定将合同送交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骑缝章。签章完毕,合同生效后,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实物合同,建立合同台账。需交他方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员负责送达。

三、合同审查中常见法律问题简析

合同审查是律师入门的基本功,律师在入行最初,理论学习合同法阶段,应该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合同法是每一份合同背后的法律依据,在处理不同问题时,合同法总论常常能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判断标准,分论能够具体解决实践中的争议,就连许多不常见的合同也能找到相关参照点。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疑难杂症”,随着不断更新能够找到相关“法律”的支持。

合同审查不仅是律师基本功的体现,也是企业法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公司重大合同的文本的拟订和修改,可以体现一个企业法务人员的综合素养,也能看出公司法务人员的水准,同时也是公司对外沟通交流、谈判的筹码所在,兼具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健康发展的向导。

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1、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2、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3、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下面根据合同审查中遇到的几点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合同的完备性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就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要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而且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详细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能够决定合同的效力。针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以外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针对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可以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了解合同是不是附有条件或附期限。

5、了解合同中是不是存在无效的条款,例如: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就是《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与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合同中一些条款约定不明、不在约定条件下的履行方法,针对这部分条款要仔细审查,包含质量标准、价款与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在审查合同时,要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三)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要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而且法律后果仅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就是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不同情况: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不过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且违约的情形是能够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常常是不同的,因此,要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不是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常常和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应该留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过应该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并不是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而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应该要注意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不然就该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应该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不是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能够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不然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的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像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比合同终止更为复杂。第一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就是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二,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装(相互返还);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大部分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而且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能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应该写清楚仲裁机构的名称与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要注意选择的法院是不是有利。如果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那么也要表述为:”应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当自己可能违约时,不能在争议解决上再失去会对自己有利的条件。

另外管辖法院的选择,也不可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约定,像专属管辖等,不然一样会被认定为约定无效。

(五)几种常见合同的审查

A、买卖合同

1、留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必须要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与地点。

3、付款方式:要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要注意验收和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要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与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留意审查是不是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常常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就能确定产品与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与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常常有初验、终验等条款。不过这地方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常常是到货时的检验,因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与终验条款。

要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留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和赔偿并不一定只出现在索赔与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出现在不同的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要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不是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假如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不同的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像: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

留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

要留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不是与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要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B、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这种合同尤其要留意审查合同总额与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尤其要注意是不是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不过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互相矛盾的,而且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应该留意和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与付款条款是紧密相连的,因此要留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留意违约责任的约定,而且要注意到工期延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没办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应该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C、租赁合同

1、留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14、215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不是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审查合同时缺少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能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而且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如果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往往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原则上该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不过当事人能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要注意是不是由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果没有,在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4、租赁合同中如果有转租条款的,要审查是不是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而且要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度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一部分合同采用的名称是《租赁合同》,不过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后会发现,改合同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熟悉这些规定才能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最好采用买卖与租赁两个合同分别进行约定,而且要注意两份合同的呼应一致。

6、违约责任方面,要留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D、业务合作类合同

1、对于业务合作类合同,第一要审查合作各方是不是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条件,特别是对特定的行业像通信类行业,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取得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如果没有这样的资格,就会导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需要认真审查合作各方的义务,分析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对各方的责任要界定明确。

3、涉及合作分成的条款要仔细审查。

4、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5、合作类合同中常常有保密条款存在,如果没有的,可以建议增加。

6、部分合作类合同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都会采用代理方式进行合作,对这种合作模式要留意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不该出现'业务分成'等概念,有关费用只能以代理费等形式体现。

E、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款,大部分的条款都能在劳动法原文中找到,故此审查起来并不算难。不过鉴于我国历史形成非常复杂的人事制度,使得生活中遇到的劳动合同就是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在审查劳动合同时,必须熟悉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留意审查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第一是试用期要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二关于试用的期限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且,要留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不是和劳动法的规定相符。

合同审查说起来比较容易,但是做起来是一项对审查者要求较为严格之工作,不但要有扎实之法律基础,而且应当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沟通合作,经济运行等同社会全面接触之相关知识,同时一切经验皆需要慢慢地加以积累,边审查边积累,把知同实践相互结合,很快即能形成自己审查合同之技巧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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