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应走出“人质司法”怪圈

言志说法

. . .

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在很多时候,抓不抓人,关不关进去,放不放出来变成了案件将如何处理的情雨表,办案机关也把其作为表明态度和决心的手段。

正  文

实践中,刑事拘留和逮捕已远远超出作为强制措施,防止新的社会危险性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功能。

在很多时候,抓不抓人,关不关进去,放不放出来变成了案件将如何处理的情雨表,办案机关也把其作为表明态度和决心的手段。

经常看到这样的报道,说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或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不是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不可以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不可以批准逮捕。但似乎缺了刑事拘留或逮捕,就不足以显示对该种行为,该犯罪嫌疑人严厉打击的决心。

这样一种认识和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也契合了普通老百姓的心理。只有人被抓了而且被关进去了,才意味着受到了重视,才解决了问题。如果抓了后没有被关起来,或者关起来后又放了出来,那就有问题。

这就把一个仅具有程序意义的强制措施活生生使用成案件将如何处理的晴雨表,变成了表明一种态度和决心的手段。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除了公判大会外,还有公捕大会的存在。

这种把人关进去作为表明办案机关态度和决心的做法,导致所有案件基本上都以关人为前提,而疏于考虑有没有关进去的必要性,自然就导致了羁押率的居高不下。

我们可以把这称之为“人质司法”。即在办理案件时,首先想的是把人置于自己绝对控制下,把其作为人质对待以让案件按照自己的想法办理下去。

但这种“人质司法”的做法,办案机关以羁押为手段把嫌疑人绑架的同时,自己也同样被绑架。如果没有关人,什么问题都好说,但如果一旦关了人,那就成骑虎难下之势,抓人容易,放人难。

办案机关在考虑如何处理案件时,就很难单纯从案件本身考虑,会考虑我都先把人关了,如果还没有结论就放了会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特别在一些有争议、有分歧的案件中,导致出现长时间的羁押和形成这样的局面。这就是外面各办案机关之间长时间的沟通、协调和讨论该如何处理案件,被关在里面的人苦苦等待,翘首以盼。即便从社会危险性的角度,人没有羁押的必要性,但在没有最后结论之前,人就只能继续呆在看守所里面。

人已经抓了,没有结论之前把你放出去,要么是有问题,要么是会被认为我表明了某种态度。这样的做法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严重侵犯了被羁押人的人权,也让办案机关陷入继续关下去觉得不对,但要放也很难的二难境地。

在这一点上,应当破除“人质司法”的观念,回归强制措施的目的,把其仅仅局限在防止新的社会危险性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上去。

尤其是对一些有争议,可能会久拖不决的案件,可以考虑先人放在外面等最后的结论,这不会出什么大的问题,在很多时候,还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