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律师和当事人关系的不同模式

  前    言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律师如何处理与当事人关系,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模式:控制模式、雇佣模式和协商模式。在具体实践中,上述三种模式会混同存在和出现,很少有律师完全始终如一的坚持某种模式,有的只是更为倾向和喜欢用上述三种模式中的某一种模式来处理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模式的选择与律师的能力、水平、性格以及利益需求有关,也与律师面对当事人的不同以及收取律师费的高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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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律师如何处理与当事人关系,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模式:控制模式、雇佣模式和协商模式。

一、控制模式

控制模式,即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诉讼目标及达成诉讼目标的方法和手段上,要求当事人按照律师的意见和想法配合工作,对当事人实施控制。敢于选择这种模式的律师一般而言,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说服当事人的能力,当事人不是律师想控制就能够控制住的,如果没有些本事,是没有控制的胆量和勇气。律师在行为方式上表现得比较担当,以一种既然要请我,那就应当听从我的意见和安排的态度来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因为当事人的固执以及经验能力不足做出错误的选择,防止不利后果的发生。同时,因为律师在和当事人关系中起主导地位,能够减少在和当事人在沟通协商上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给办案工作带来相当的便利,也容易在心理上获得律师职业的尊崇感。但缺点是因为不能充分倾听和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容易导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紧张,也不一定为所有当事人接受。律师的选择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律师的担当有的时候会演变为霸道和不考虑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和真实心理需求,有喧宾夺主之嫌。并且由于要按自己的想法办理案件,也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压力,案件办理成功则罢,如果出现问题,很容易遭到当事人的埋怨和指责。

二、雇佣模式

雇佣模式,即律师在处理和当事人关系时,完全听从当事人的意见和安排,按当事人的意见和指令办事,成为当事人雇佣者。律师选择这种模式的原因一是认为这是忠诚于当事人利益的表现,应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拿人钱财,听人安排。二是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减少和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让当事人得到过程满意可能得到更多的服务报酬,也不用担心出现不利后果。三是与自身能力和水平不够,只能屈从当事人的意见和安排。有的时候,也与当事人支付了律师费,如果不听从当事人的意见和安排会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又不愿意放弃,只能屈从于当事人有关。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充分体现律师全力为当事人服务,能够在服务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持良好和谐关系,让当事人感受到既然是我的律师,就要听从我的安排并为他说话的满足。缺点是律师丧失了独立判断精神,会被迫做一些自己不愿意做的事,甚至在当事人要求下从事一些违背自己良心和职业规范的行为,在心理和人格上受到屈辱。应当说,成为当事人的雇佣者是律师最不愿意选择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律师的工作会变得很艰难,对执业活动会感到很痛苦,表面的和谐下双方充满冲突和不满。年轻律师以及缺乏经验和能力的律师很容易沦为雇佣模式。

三、协商模式

协商模式,即律师在处理和当事人关系时,尽量通过和当事人沟通和协商,在诉讼目标上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但在达成诉讼目标的方式和手段上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经验和帮助,并争取双方达成一致。这种模式被认为是律师和当事人关系的理想模式,即保持了律师独立判断的精神,也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有律师画图当事人选择的说法。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显然易见的,律师和当事人双方之间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既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但缺点是在面对一些难以沟通和说服的当事人,会消耗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沟通协商工作。而且也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够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在当事人固执己见时,律师会面临坚持自己意见还是屈从于当事人意见的选择,会让律师有一种无力感。协商模式有时会被认为是律师放弃和推脱自己责任的表现,我只负责提供的意见和建议,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和我没有关系,我也不必承担由此带来后果。

在具体实践中,上述三种模式会混同存在和出现,很少有律师完全始终如一的坚持某种模式,有的只是更为倾向和喜欢用上述三种模式中的某一种模式来处理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模式的选择与律师的能力、水平、性格以及利益需求有关,也与律师面对当事人的不同以及收取律师费的高低有关。

就我的认识而言,与当事人之间沟通协商是必需也是必要的,但总体上更为倾向和喜欢控制模式。这可能因为自己是刑事律师。一方面,刑事律师能够掌握比当事人更多的案件信息,相对于其他案件,在当事人面前具有信息优势,更为容易控制当事人;另一方面,如果不控制当事人,完全让当事人按自己的想法行事,会给自己的执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也会让自己从事很多无谓的工作。选择和强行做自己不能控制的事情,总会蕴含着很大的风险,做人和做律师应该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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