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者死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有人不承担,法律如何规定?

酒桌文化在中国传统源远流长,朋友、亲戚相聚共同饮酒能够促进感情,但是近年来由于共同饮酒的损害赔偿案件频发,原本是亲朋好友的两家人因为共同饮酒者身亡而对簿公堂。争议最大的是共同饮酒场合中,一名或者多名饮酒者因为饮酒过量而身亡或者残疾、或者因交通事故身亡或者残疾,死者亲属起诉要求其他同饮者承担民事赔偿案件。

我们都处于朋友、同事的社会关系之中,也肯定会组织或者邀请进入各种饭局,那么作为一个正常的公民,如何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履行好相关义务,知晓法律规定,知晓在共同饮酒中什么情况应当负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每一个公民应该掌握的法律知识。

一、需要承担赔偿法律责任的情形

(一)强迫性劝酒

行为人在对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喝酒,或者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喝酒的情况下,仍使用“不喝酒就不算朋友”、“感情深一口闷”等劝酒性用语来劝酒的;或者在对方已经明确告知不能再继续喝酒或者从其喝酒状态来说已经不清醒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导致对方处于醉酒等危险情形之中,未尽注意义务

案例:被告张某、丁某与死者柴某系熟人关系,三人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导致柴某处于醉酒状态。柴某邀约丁某、张某下湖游泳,最终导致溺亡。柴某家属将张某、丁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丁某与柴某一起饮酒的先行行为,与柴某形成了特殊关系,并具有了对柴某的注意义务。对于柴某的邀请,二人没有阻止、拒绝,反而一同下水游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未起到合理的护送、通知等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共同饮酒者在知晓同伴开车来饮酒、在酒桌上也明确知晓同伴喝酒的多少的情况下,未护送同伴到家、未确保同伴搭乘出租车安全离开、未通知同伴家属、未确保同伴到家的情况下便离开,未起到合理的护送、注意义务,同伴在驾车回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共同饮酒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案例:白某在与朋友共同饮酒后,朋友将其送回酒店后离开。白某独立离开酒店,经过湖边时不慎坠入湖里溺水身亡。其家人将共同饮酒的朋友9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在吃饭期间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行为。且其中4人在白某吃饭尚未结束时就已经离开,酒后,9名被告还送白某回酒店,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从酒店监控看,白某自行独立办理入住手续,没有醉酒的表现。其自行离开酒店导致坠湖溺亡也超出一般人的认知。所以不应当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聚会喝酒免责责任书》真的可以免责吗?

共同饮酒承诺书

为避免在共同饮酒中不承担相关责任,有人想出了《聚会喝酒免责责任书》,参加聚会的人都在这份承诺书上签字并摁指印,以为这样就可以放心喝酒了,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三、如何做才能尽可能的免责

(一)饮酒前详细了解

我们在参与饭局之前,要尽可能详细了解该饭局是否涉及到饮酒。如果涉及饮酒,作为组织者,应该详细了解每位朋友是否喝酒以及大概的酒量大小。而作为被邀请参加入酒局的朋友可以通过组织者了解情况。

(二)饮酒时理性克制

饮酒过程中,有的人饮酒,有的人不饮酒。我们要做到不劝酒也不斗酒,保持理性克制。喝酒以达到微醺为宜。及时观察共同饮酒人员的状态,如果有共同饮酒者出现酒精过敏或者昏迷等情况要及时送医院治疗。

(三)饮酒后积极陪护

在酒局后,共同饮酒者都喝了较多的酒,这个时候是人身损害风险最大的时候。所以共同饮酒者要格外注意,要履行到符合一般人认知水平的照顾义务和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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