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别人的学,让别人无学可上者,实在太可恶,不值得同情

2004年,山东省聊城冠县学生陈某参加高考仅303分(文科),比当年的分数线低243分;却假冒他人546分的(理工科)的成绩,进入山东理工大学学习。16年后,陈某已是国家一名公职人员。东窗事发后,学校已撤销其学历,当地部门也已将其解除聘用合同,同时,还将追究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6月14日央视网)

“无独有偶”,同是在聊城的陈某,1996年冒充王丽之名顶替王丽上了某中专,事发前曾任某街道办事处担任主任职务……(6月16日环球网)

实际上,对于冒用他人名、顶替上学一事,在这里已经不是“无独有偶”了,而是成十上百了。

据6月19日澎湃新闻报道,山东安徽河南等地高校已查出并公示处理250余名冒名顶替者……

查处大学冒名顶替者,如同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盒子,越查越多,越查涉及人员越广,越查越令人触目惊心……

于是有网友建议,莫再对类似事件进行“人口普查了”,理由是冒名顶替者也是“无辜”的,他们只是成绩低想上学的孩子,有错的是他们的父母及相关权利者,现在拉出他们来“游街示众”,实际上是在让他们为其父辈们的过错买单,他们不过是“无辜的替罪羔羊”。

对于这种观点,我是不赞同的,这种说辞实在太牵强,不仅是在真正的受害者——被顶替人的伤口上撒盐,更是挑战大众的感情,挑战理法。

试想,作为学生哪一个不想着上大学?但君子爱学,上之有道,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升学考试规则。想上学个人就要拼博努力,成绩低就应该直面现实,而非是投机取巧,挑战国家法规,侵犯他人权利,假冒他人之名去上学。

一个人6岁上学,到高中毕业一般都会有18岁了、成人了、是独立法人了,应该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了,自己的道路自己走,犯了错误,理应买单,特别是若干年后,已是人到中年,更不该一味地“甩锅”给父母,将自己伪装成“受害者”。

还有网友说,历史已然过去,青春无法追回。冒名顶替者虽然当初成绩差,但经过学习,已然有了提高,并且在后来的工作中表现尚好,能胜任所从事工作,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就是为社会做出了一定贡献,因此,不能揪住其历史不放,穷追猛打,处理应当尊重现实,从宽为好。

“得饶人处且饶人”,是我们国人一贯的处事原则。应该说,这种说辞,便是吃准了我们国情“同情弱者”的大众心理,具有一定的市场。

在我国,高考是一个人人生的重要关口,是一个人改变命运最便捷、最公平的途径。“上他人的学,让他人无学可上” 无疑是对他人未来人生的打劫,摧毁了他人美好的前程,比那些打家劫舍的江洋大盗更是可憎可恨,他们劫取的只是一时的财物,而冒名顶替者却是劫取的他人的前程和一生。

想想那些被顶替者改写了的人生,如果“宽容”这些顶替者,天理何存,人情何在?

非但如此,这些冒名顶替者还是对国家法规的公然蔑视,不严惩,不足以彰显法律的威严。

其实,早在2009年,就有冒名顶替罗彩霞事件发现,随后2015年又有王娜娜事件曝光,还有2017年王红事件的疯传……现在,仅山东河南等部分大学“初步”筛查,就有250余人被“筛出”,可见,冒名顶替队伍之庞大,效仿者者众多。

之所以会有人不断地铤而走险,我想,就是因为,我们过去认为时过境迁,对其采取的措施比较“温和”的缘故,比如,没有深究其背后“关系链条”,处理轻描淡写。因而,一些“潜在”的冒名顶替者及“操作者们”还未感受到国家法律足够的震慑力和公众舆论的巨大压力,他们总觉得,铤而走险的“收益”是超过“成本”的,是值得的。

因而,无论是将学籍由往届修改为应届的仝某,还是修改保研成绩的陈某,还是那些顶替他人的上大学者,在他们的背后都有一系列“神操作”,都有不少“高人”在为他们“操心”,所有这个“市场”上的人人都存有“天网虽恢恢,或许能漏我”的侥幸。

作为一个法治的国家,公平正义的社会,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把每一个冒名顶替事件查个一清二楚,把所有可能的链条斩个一刀两断,把那些“潜在”的冒名者们侥幸心理碾个粉碎,让他们明白“伸手必被捉”这个地球人都知道的道理,再也不敢心存歹念!

作为公众,我们不能只看到冒名顶替者今日“落水狗”的冏况,更要看到由于他们的“恶行”给被替顶造成的人生悲剧。正所谓人生无法重来,所以,那些被顶替者不仅应该得到一个公平道义的说法,更应该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物质赔偿,比如,被盗窃的钱物破案后物归原主,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冒名者由此得来的“不义之财”,是否该全部甚至加倍归还给被顶替者?

让那些冒名顶替者,落得声名狼藉,赔个倾家荡产,机关算尽太聪明,最后只落个名财两空。

让所有人都明白,这个社会是公平的,这个国家是正义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法律赋予的权力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每个人不该去盗窃、浪费他人人生,而是要都应该奉公守法,诚实守信,努力奋斗,实实在在地去追求自己的美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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