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全解:兼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而可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
首先,我们来看这个问题的税法依据,其实有二: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简称“不得抵扣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综上所述,有四种情形的进项税额,既用于可以抵扣项目(即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即: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可以全额抵扣:
一、购入固定资产
既然后面单列“不动产”,则此处之“固定资产”,自然是指“动产固定资产”。
比如:甲公司购入一辆客车,既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这是集体福利),也用于公务出差、开会、洽谈项目(这是可以抵扣项目),则此辆客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票面增值税额可以全额作为进项税额依法抵扣。
二、购入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适用此项政策的范围,并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三、购入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注意,这儿适用范围,是指“购入”不动产。
有人问,我们自建不动产,是不是适用这个政策呢?事实上,如果外包建设不动产,那购买的是“建筑服务”;如果自行建设,那购买材料,就是“购买货物”,请人干活,可能就是“购买劳务派遣服务”。无论如何,皆非“购入不动产”,因此并不适用。
四、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
与上面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相比,这儿只提到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却未提及“无形资产”,那就是租入“无形资产”并不适用这个政策了;除非一个特殊情形。
“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属于无形资产),则出租方需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相应地,承租方取得的发票,自然也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那么,作为“租入不动产”,自然可以适用这个政策了。
还有人问到,租入固定资产进行安装,租入不动产进行装修,在租入的土地上进行建设,适用这个政策吗?这是不适用的。我们依次来看:
(一)租入固定资产进行安装,这属于“加工(组装)劳务”或者“建筑服务——安装服务”。
(二)租入不动产进行装修,在租入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即如上述自建不动产类似,分别可能涉及“购买货物”、 “购买建筑服务”、 “购买劳务派遣服务”等。
因此,这些皆不是上述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因而不能适用这项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