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即民事诉讼中,二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若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二审判决6个月内申请再审。若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对案件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解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但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上也会有局限性,他们有可能在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负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本条的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在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并决定后,应当进入再审程序。操作指引:实务操作中,法院在每月设置一天院长接待日,诉讼当事人可在院长接待日递交案件材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解读:本条款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而引起案件再审的规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操作指引:可向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的信访窗口递交案件材料,确有错误,上级提审或指令再审。特别说明:上述两项启动再审的方式均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而非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实践中,若非影响力较大或案件存在明显错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案件极少。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解读:从来源上看,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很多是由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依职权抗诉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没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从其他渠道发现某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抗诉的主要是那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例如,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后来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此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认定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是作为有效合同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不论有没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该判决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后,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原判,将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受害人。操作指引: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确有错误可由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施行“上级抗”,只有最高检可“同级抗”)。四、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可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解读: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其一,检察建议不能立刻引发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但检察建议却可以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的合作配合,能够促使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纠正错误。其二,检察建议不同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的监督建议。通过并行规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备案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也有利于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更及时地沟通情况,从而更慎重地决定是否抗诉。操作指引:可向生效判决的同级检察院递交申诉申请,由同级检察院决定提出检查建议还是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近年民事申诉案件量呈上升趋势,一方面,因为国民的法制意识提高;另一方面,确有部分案件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申诉之路漫漫,愿每个错案都能够昭雪。杨晋锋律师,金融专业律师,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法律部部长,山西省律师协会银行、证券与保险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长期从事金融法律实务研究,多次参加商业银行高层法律业务研讨并参与解决银行的突发状况。在各级法院代理多起银行涉诉案件。发表《企业破产重整与银行债权保护》,《哪些因素会成为担保合同的致命瑕疵》《担保资产前置委托业务法律分析与风险防范》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