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类常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要点归纳

编者按:

本文采用了《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起草审查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 12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 许可期限条款

  • 维权主体及改编条款

01   常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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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
(1)当事人在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将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列明并尽可能予以解释,以防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实务中当事人往往不能清晰辨别不同权利之间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列明许可权利种类后,应尽可能明确作品的使用方式。
相关条款:4508 著作权许可使用方式
许可方将其对许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授权给被许可方使用:

(1)独占许可:在许可期限内,许可方不得将许可作品的著作权授予任何第三方行使,且许可方自己也不得行使。

(2)排他许可:在许可期限内,许可方不得将许可作品的著作权授予任何第三方行使,但许可方可以自己行使。

(3)普通许可:在许可期限内,许可方可以将许可作品的著作权授予任何第三方行使,且许可方可以自己行使。

(2)小说改编电影的合同中由于摄制权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纠纷较多,常见情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明确约定摄制权,致使影视公司无法对改编后作品进行拍摄;二是虽然约定了摄制权,但是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双方对“电影”“电视剧”的理解不同导致产生纠纷。因此,小说改编电影的合同中应对摄制权进行明确约定。

02   许可期限条款

以小说许可拍摄电影为例,应考虑到影视剧制作复杂且耗时长,摄制权的使用更是具有不可预估性,实践中部分合同直接约定“许可期限为X年”,且未对改编和摄制行为进行任何解释,这就导致许可期限届满,但是影视公司尚未拍摄完成或尚未开机。此时从影视公司角度出发,应对许可期限到期后的拍摄行为进行相对宽松的约定。
相关条款:5134 许可期限(固定)
许可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影视公司应在该许可期限内完成剧本的改编,若经广电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或已实际开拍的,影视公司有权继续进行该影视剧的摄制、制作、宣传、发行等工作,不受许可期限届满的限制。
相关条款:5135 许可期限(多种)

1.影视公司可按以下第      项的期限范围内行使著作权人授权之权利:

(1)永久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国现行及将来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保护期到期之日时止;在前述期间内,影视公司可自主行使著作权人授权之之权利。

(2)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在该期间内,只要影视公司开始实施改编、摄制等行为,影视公司被许可的各项权利即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影视公司被许可的各项权利自动延续至影视作品杀青时终止;影视公司可自行决定影视作品杀青后的剩余后期制作、补拍少量内容、宣传、发行、放映等行为的实施内容和时间,且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授权。

(3)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期间届满,影视公司被许可的各项权利自动终止;若前述期间内影视公司完成了文字作品的改编且未开机摄制影视作品,则影视公司在前述期间届满后不得摄制影视作品,但影视公司可对已改编完成的剧本享有除摄制权外的其他完整著作权权利;若前述期间内影视公司已开机摄制影视作品,但未杀青,则影视公司可行使的摄制权自动延续至杀青时终止,影视公司可自行决定影视作品杀青后的剩余后期制作、补拍少量内容、宣传、发行、放映等行为的实施内容和时间,且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授权。

(4)若影视公司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内未完成文字作品改编的,则影视公司被许可的各项权利自动终止;若影视公司在前述许可期限内完成了改编,则影视公司可在改编作品完成之日(以中国地区合法的著作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起的    年内(此处每年按365个自然日计算)摄制影视作品;若影视公司在前述摄制期间内未开机摄制影视作品,则影视公司在前述摄制期间届满后不得摄制影视作品,但影视公司可对已改编完成的剧本享有除摄制权外的其他完整著作权权利;若前述摄制期间内影视公司已开机摄制影视作品,但未杀青,则影视公司可行使的摄制权自动延续至杀青时终止,影视公司可自行决定影视作品杀青后的剩余后期制作、补拍少量内容、宣传、发行、放映等行为的实施内容和时间,且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授权。

相关条款:5076 图书出版合同中的许可期限
许可期限:双方根据实际出版需求,约定著作权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授权出版者使用作品。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许可期限届满前,双方均同意续期的,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自纸质图书形式首次出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许可期限届满前,双方均同意续期的,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作品完成后    年止。本条中的“作品完成”指本合同所涉作品全部创作完成。

03   维权主体及改编注意事项
1. 维权主体的确定。
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判断被许可人是否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需要依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约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层面:
(1)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不得仅授权他人起诉;但对于转让或者许可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单独起诉。
(2)被许可人即使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其要求保护的权利也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
(3)如果他人未经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而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专有使用权人有权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其中,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诉权;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人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非专有使用权人欲享有诉权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5)实务中为避免纠纷,需明确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排他许可、一般许可等许可使用方式的概念。
2. 改编相关注意事项。
(1)从著作权人的角度,需要考虑对改编范围、改动尺度的限制,需要保留对改编作品适当的监督确认权利。
(2)从被许可人的角度考虑,许可人的监督确认可能会影响到剧本改编及电影摄制的进度和内容等,因此需要对著作权人的监督确认权设限:例如最终决定权的归属(一般归被许可人)、许可人监督确认的范围及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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