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系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无罪裁判案例
来源:法制天平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田××犯非法持有枪支案((2015)滨塘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理由】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案发时被告人田××在北海米业(天津)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监控室居住,公安机关在该监控室衣柜内扣押了涉案枪支的事实。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具有拥有、携带、保管等持有枪支的行为。被告人田××否认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综合本案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枪支系田××拥有,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证明田××明知是枪支而实施了携带、保管等非法持有的行为,且不能排除田××在监控室居住期间,其他人员未经田××许可进入监控室的可能性,涉案枪支的来源不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无罪。
【案例】沈某甲犯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案((2016)黔0381刑初35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庭审质证,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载明的火药枪二支,经鉴定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备杀伤力、认定为枪支,这一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但没有证据证明火药枪是从被告人沈某甲的家中搜出;搜查枪支的现场、扣押的枪支和现场照片没有交由被告人沈某甲及其家属辨认,确认,被告人沈某甲系文盲、聋哑人犯罪,没有翻译人员对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记等进行翻译,照片上的枪支又无法确认是被告人沈某甲卧室的位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的办案民警和见证人互不一致;相关证人证言所证实公安机关搜查火药枪现场的事实前后矛盾,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枪支的来源不清,不能认定该枪支为被告人沈某甲所持有,其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予确认,应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