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丨夫妻感情不和,妻子遭丈夫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2020年 第 313 篇
番茄最近注意到这么一则报道。南京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丈夫赌气解除了6年前其为妻子投保的防癌险,妻子觉得这对于自己并不公平,要求保险公司恢复保单效力,或者补偿!
那么丈夫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没有征求被保险人妻子的同意,这样合法嘛,保险公司需要补偿被保险人嘛?
下面是新闻报道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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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订立合同时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解除合同的时候却不需要,这合理吗?
我们看看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里的有关规定: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按照保险法第十五条,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是约束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只是享受了这份保单产生的收益或者保障。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原则上是不需要经过被保人的同意的,除非解除合同前被保人向投保人支付了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价款,且通知到保险公司的情况除外。
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常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所以,保险人有权解读保险合同。
如果在解除合同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量好了,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且也通知保险公司了。那么投保人就不能随意解除这份合同了。实际前述的操作,类似变更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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