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三份重疾险,患癌后一家保险公司拒赔:“不服可以起诉!”
有句话叫“幸福的家庭都相似,不幸的却各有各的不幸”,其实这句话换到保险上也行得通:好的保险无非是条款优秀,理赔宽松,价格合理;而坑人的保险却各有各的坑法。
其实不光保险产品坑,保险公司有时也很坑,比如今天案例提到的这种情况,就令人不禁疑惑:这家保险公司到底是怎么想的呢?
一起来看。
一、案情回顾
案件情况:
今年46的陈先生是福建福州人,由于其妻子的保险意识较强,从2006年开始,其妻子就开始为自己和家人购买重疾险。
直到2020年,陈先生已经连续交了14年保费,先后在平安、中国人保健康、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额度不同的三份重疾险。
2020年5月,陈先生到医院做肠胃检查,经确诊属于直肠癌G1期,7月初,陈先生在医院完成了切除手术。
在完成切除手术后,陈先生于8月份向三家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其中平安人寿和中国人保健康都认定陈先生的病情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标准,予以理赔,共计赔付保额及医药费约208万元。
但令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和谐健康保险竟以“不构成赔偿条件”为由拒绝了申请。
“恶性肿瘤”属于国家定义的重疾,理赔的标准也由国家进行了统一,按理来说不应当出现你赔我不赔的情况。
“同样的保险条款,同样的疾病,为何理赔时会存在区别呢?”陈先生的妻子十分诧异。
保险公司观点:
遭到拒赔后陈先生一家来到了和谐健康保险的分公司,向理赔人员了解情况。
理赔人员对此做出的解释是陈先生的情况不符合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的规范,恶性肿瘤的定义是“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的情况虽达到浸润,但没有“破坏周围细胞”的表述,他们的理赔申请已经上报给总公司,但总公司认为病理结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赔付标准。
当陈先生的妻子质疑,为何另外两家都赔了,而和谐健康却不予理赔时,理赔人员表示“公司认定病理结论不符合理赔标准,如对理赔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太太表示对这种处理结果不能接受,目前已经在向福建省保监会进行了投诉,如果仍旧无法达成一致,自己将做好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准备。
二、重疾险的理赔条件
重疾险在理赔纠纷中一向占了大多数,通常大部分拒赔原因都是未如实告知或未达到约定的理赔条件。像本案这种由于病理表述未提及“破坏周围细胞”而拒赔的情况通常比较少见,且很有保险公司惜赔的嫌疑。
那么重疾险的理赔条件到底都有哪些呢?主要有两点:
1.前提:被保险人尽到如实告知的责任
如实告知是重疾险和医疗险理赔的前提,如果核赔时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那大概率就是拒赔了事。
所以对于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建议大家不要进行隐瞒;做健康问卷对于自己拿不准的项目,要咨询靠谱的保险从业人员或医生,如果对方劝你全部填否,请不要轻信或保留证据。
2.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重疾险的理赔条件分为三类,一类是病理上确诊了某病症即赔付,也就是“确诊即赔”,大家熟悉的恶性肿瘤就属于这类;
第二类是除确诊以外还需要患病达到某种状态,比如连续治疗180天,或引起了某些并发症等;
第三类是实施了某种手术,比如心脏冠状动脉搭桥术,要求开胸才能赔(但重疾新规这几天就会推出了,今后将不再要求开胸)。
其实只要在投保时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且确保自己已经尽量充分地理解了条款,理赔通常不会遇到太大的问题。
此外,在诉讼的判例中,法院一般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的画风也是令人摸不着头脑,或许是有能胜诉的自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