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截止! 欧盟定居申请仅剩一天,来不及拿到身份咋办?

这表示,欧盟定居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最后申请期限(2021年6月30日)即将到来。

面对“该来的终于要到来”的时刻,如果仍有尚未提出申请的相关申请人,除了必须把握最后24小时提出申请之外;自7月1日起需要注意什么?亦或是真的来不及的人,什么情况下还能有延期申请的机会?甚至是说已经申请的人,可是迟迟还没等到结果应该怎么办?

下面丽莎尽量给大家做个答疑,希望可以解除一些莎粉们的疑虑。

→ 首先,已经申请但仍等待结果的人,需要做些什么?

就當事人的”合法居留“权利来说,只要能在规定的”期限“前完成申请,等待结果的期间,当事人的居英权就受到保障,可以继续放心居住在英国。

只不过,如果当事人在等待结果的期间,想要租房或者找新工作,需要向雇主或房东证明自己的合法居留权利的话,就需要确保自己持有相关的证明;

这是因为,自7月1日起,欧盟护照和身份证,都不再可以做为当事人可以在英国合法居留的凭证(爱尔兰公民除外)。

那么,既然当事人的申请仍在处理中,尚未收到欧盟定居(Settled)或尚未定居(Pre-settled)身份,要如何才能证明自己的合法居留权呢?

丽莎建议,您应该持有您已经递交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可以在英国合法打工和居留的,些“证据”可以是:

  • EUSS Certificate of Application(移民局核发的申请凭证,简称CoA);

  • 或者,移民局向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EUSS申请的确认邮件。

一般来说,移民局对于这方面的服务已经几乎完全数字化。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线上系统”来提供自己的合法居留证明。

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已经成功完成申请,尽管结果尚未出炉,也可以通过该“线上系统”来获得凭证(系统上会显示当事人的CoA)。

这个系统就是“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ing service”,网址:https://www.gov.uk/prove-right-to-work

→ 如果通过该系统来证明自己的合法居住权?

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信息给雇主或房东/中介,以便他们确认自己的身份:

  • 您的共享码(Share Code);

  • 您的出生日期。

当然,该系统不只可以用来确认当事人已经递交EUSS申请(出示CoA);对于已经拿到EUSS身份(定居或尚未定居)的人,也可以用来确认他们的合法身份。

→ 谁能适用/使用该线上系统?

当事人必须要先有一个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而基本上,只要当事人已经申请了EU Settlement Scheme,或者签证申请是通过使用“UK Immigration: ID Check”的App完成的话,就会有这个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

→ 当事人使用这项”线上服务“,可以用于以下:
  • 获得一个”Share Code“(分享密码),用于向他人证明自己的合法居留身份,例如新的雇主或租房中介等;

  • 在系统上直接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电邮地址、护照号等;

  • 查询自己在英国的”合法权利“,例如合法打工、租住或申领福利等权利。

这同时也表示,当事人应该时时检查,确认自己的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上的所有信息,都是最新且正确的

注:雇主/房东需要知道的是,对于已经提交EUSS申请但尚未收到结果的当事人,如果无法从“线上系统”来查询到申请凭证(CoA)的话,雇主/房东一般需要进一步联系移民局的Employer Checking Service(雇主查询服务,简称ECS),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ECS链接:https://www.gov.uk/employee-immigration-employment-status

确认之后,雇主还需要把当事人提供的CoA附件或EUSS申请确认电邮给保存好,以备移民局的抽查。

还需要补充的是,移民局已经确认,对于上面提到的”Right to Work“或者”Right to Rent“(合法工作权/居住权)检查,是针对6月30日以后(也就是7月1日开始)的欧盟新雇员或租客

意思是说,比如您的欧盟雇员是2021年6月30日前受雇的,当时您雇用他/她的时候,已经做过”Right to Work“检查了;您现在就不需要因为6月30日期限到了,重新或者说再次检查一次。

→ 那对于福利申领呢?

对于原本有在领英国福利的欧盟当事人,如果已经递交EUSS申请可是仍在等待结果的话,等待的期间仍然可以照常领取福利(只要当事人仍然继续符合领取该福利的条件),不会因为结果尚未出炉,福利就被暂停。

而如果是首次要申请福利的人,可能就会相较之前麻烦一点。意思是说,当事人就需要(如前面所述)去向福利部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才可以进一步申领。

不过这其实也就是对于需要申请福利的人来说,正常的必经步骤,所以也不是特别的刁难。

→ EUSS大限进入最后倒数,真来不及怎么办?
首先,在移民局的政策上,有允许一些”特例“的延迟期限情况,当事人可以看看自己是否符合:
1. ”欧盟家属“在2021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抵达英国:
如果是欧盟籍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或民事伴侣(来自非欧盟籍),在今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来到英国,那么其”申请期限“就是入境后的3个月内(长过6月30日期限),并且这个日期一般最晚不能晚于2026年1月1日;如果是其他的欧盟家属(合法配偶和伴侣除外),”申请期限“则是入境英国后的3个月内。
而如果是欧盟籍当事人于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在英国领养或出生的未成年孩子,那么申请的期限则是-孩子出生或领养当日算起的3个月内
如果申请人(指欧盟家属)符合特殊的”合理理由“,还可能额外允许”弹性时间“申请,相关”理由“下面会继续说明。
2. 其他可能允许7月1日当日或之后申请的”合理理由“
1) 未成年孩子:由于这些未满18岁的孩子,一般需要依赖其父母或监护人等来为其递交申请,因此可能会有因父母或监护人疏忽,没有意识到孩子也需要申请身份的情况,而造成不小心错过申请期限;
因此,为了保障这些孩子的权益,移民局可能接受这些”孩子“错过申请期限的”欧盟身份申请“。
比较好的是,由于出自对于”孩子权益“的保障,指导文件中特别指出,当这类”超时“申请被递交的时候,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并不需要考虑为何该申请会错过申请期限(比如因父母的疏忽或没有意识到),也不需要考虑当初究竟是谁应该帮该孩子申请身份(例如孩子的父母、监护人,亦或负责照顾孩子的地方政府/社福等)。
并且,当初错过申请期限的”未成年孩子“等到意识到该申请的时候,该孩子也可能已经成年;因此,届时已成年的”孩子“自己递交申请,也是可被接受的
2) 因生理或心理状况,以及/或需要受照护因素,当事人缺乏一定程度自主能力,而造成的申请延迟: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在申请上有困难,而造成超过申请期限,或者需要仰赖他人帮助或代替当事人进行申请,那么移民局也可能给予通融。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类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例如:来自专业医疗和照护专家、主治医师等开立的医师证明信,得以确认当事人的情况。
3) 严重或重大医疗情况:这基本是指当事人在申请截止前(一般是不久前),需要接受重要医疗的情况,因而导致错过了申请期限,延后了申请。
这样的”重大疾病“情况,包含了感染新冠或相关重大事件,导致了不得已的延迟-这一般必须是,当事人在申请截止的期间或不久前,因为住院治疗或因疾病导致无法从事日常自理的情况
此外,这类情况也可能适用于”孕妇“,比如出现了产后忧郁,或者孩子难产,孩子出生后需要密切医疗照护等。
对于上述这些情况,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也同样需要附上相关证明,例如医师信等。
4) 限于受暴或受控制关系/情况中:这基本指的是家暴受害人,因为受限于家庭暴力或控制的状况中,导致当事人无法把握在期限内递交申请。
5) 被迫奴役情况:受限于现代奴役(Modern Slavery),包括人口贩卖的受害人,错过期限的申请基本也可获得移民局的酌情处理。
在这方面,如果申请人(被害人)的案件已经受到National Referral Mechanism的Single Competent Authority(英国(人口贩卖)的转介机制)的认可/验证,那么移民局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无须再提供额外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情况。
而如果尚未受到上述NRM验证和确认的,则需要自行提供相关证据给移民局。
负责审核案件的移民官员一般需要再跟更高级移民官员进行讨论,甚至和当地相关处理机构联系验证。
→ 其他可”酌情受理“情况?
1) 原持有其他英国合法签证,是在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到期:申请期限可以是,该”合法签证“的到期日之前(完成递交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合法签证“并不包括原来的欧盟签证(如欧盟家属签证,或者欧盟永居证明-Permanent Residence Documents),是指英国工签、学生签、特许签证等英国签证。
2) 原”免受“移民控制(exempt from Immigration Control)的情况,于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终止:符合这类情况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在”终止“后的90天内,递交申请。
其实呢,根据移民局的文件,其他还有一些可能被接受的情况,例如:当事人自己没有在申请期限前意识到,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所需文件(或要求),导致来不及准备并申请;或者
申请人无法使用网路,使用电脑的能力非常有限;甚至是英文能力非常有限,导致无法有效并及时申请等等......
针对个别的特殊情况,申请人需要个别提出说明,并且附上完整的支持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和情况。
比如说,申请人应该提供来自亲戚或照护人/照护机构的说明信,解释当事人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的电子使用能力或英语能力非常有限,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完成申请等。
丽莎建议:根据这些”特殊情况“,由于移民局具有斟酌处理的权力,建议当事人应该尽量备齐相关材料,给予充分合理的解释;不应该认为只要递交了,移民局就一定会予以处理并核准。
如果您实在不确定,建议您尽早咨询专业移民建议。并且,如果可以的话,丽莎还是建议申请人,最好把握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申请,以绝后患。
→ 如果目前证据不足,应该先申请EUSS
有的人可能会问,EUSS期限就在明天,实在赶不及把所需文件给准备好,应该先申请还是等待?
其实,从移民局催促大家赶在“大限”前完成申请(再加上EUSS申请是免费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应该尽量把握在6月30日期限前递交申请,并补充说明自己的情况,在申请递交后尽快补上缺失的文件(移民局可能会允许当事人补交)。
否则的话,除非您真的符合可以“延迟”的特殊情况,逾期申请是可能承担更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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