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正式成立“难民周”感谢难民贡献!难民申请/永居/入籍都该注意什么?

时间过得很快,一周又将进入尾声,新的一周又将在周末后到来。

在这周即将结束之际,许多人可能还不知道这一周代表着什么。

其实,这周看似寻常普通,但却是一个重要的一周;因为从今年开始,英国为了感谢难民们来到英国带给英国社会的贡献,并且为了让一般民众更了解为什么难民会需要寻求庇护,因此把6月17至23日这一周定为“难民周”(Refugee Week)。

事实上,“难民周”并非英国独创的产物。

早在1998年,“难民周”就已经被创立,只不过英国一直到今年才正式把“它”提倡为一个“全国性”的关注活动。

→ 何谓难民?

根据《1951年日内瓦难民国际公约》(UN 1951 Refugee Convention,之所以会称为“日内瓦”是因为该公约是在瑞士日内瓦签署的),“难民”(Refugee)一词指的是:

任何人由于他/她(自身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身为某个社群的成员、政治意见和倾向而有充分的理由害怕受到迫害,并且当事人因此不愿意待在自己原国籍的国家,或者当事人已经是无国籍人士但因为害怕受到迫害而不愿意回到原来的居住地。

在英国,如果一个人希望申报难民的话,那么他/她需要证明自己因为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因素,导致在原来的国家受到迫害,或者害怕受到迫害,因此无法安全地生活:

-种族

-宗教信仰

-国籍

-政治立场

-任何其他因为当事人国家的社会、文化、宗教信仰、政治状态等情况,造成当事人受到迫害;比如性别、性倾向或者性别认同等等。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证明,自己的国家就是造成迫害的主因,或者无法为当事人带来应有的保护,使当事人免于承受迫害。

这一点可以是说,因为当事人的国家在政策上、法律上等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受到迫害;也可以是说,因为该国家保护不了,或者不愿意保护当事人,造成他/她无法“免于”受迫害的情况。

→ 如何在英国申报难民?

申报难民的途径有两种。不论是哪一种,都是需要先经过面对面谈话和审查,也就是所谓的“Screening”(难民登记/初步面试)

申请人必须在接受“Screening”的时候,向移民官员说明自己的案件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在Screening的时候,移民局的官员主要是用于登记当事人的难民申报;之后还会再有进一步的“主要面试”,这在后面会再继续说明)。

1. 在申请人抵达英国的时候,就立刻在边境(Border Force)向移民官员申报难民

如果当事人需要翻译,也可以向移民官员来要求。

2. 入境英国以后才申报难民

申请人需要先“打电话”向“Asylums screening unit”(难民面试小组)来预约自己要Screening的时间。

预约电话:020 8196 4524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早上9点至下午4:45;周五早上9点至下午4:30

不过,如果申请人实在没有地方住,也就是无家可归的话,那么是可以不必提前预约的;申请人可以在早上7:30至下午4点的时间内,直接前往Asylum screening unit进行面试:

Lunar House

40 Wellesley Road

Croydon CR9 2BY

只不过,如果申请人没有事先预约,是有可能会被通知另外一个日期,再重新回来Screening(难民登记/初步面试)的。

→ 在英国申报难民的流程?

一般来说,难民申请人来到英国申报难民会经过的流程是以下这样的:

1. 第一步就如上面所说,当事人必须“先向移民局通报”;而“通报”方式就如上面提到的,可以是当事人刚抵达英国的时候,就立刻在各机场或港口等,向有关移民官员通报。

或者,当事人如果是已经在英国境内的,就可以通过“电话”向移民局通报。

2. 通报之后当事人一般便要接受“Screening”(难民登记/初步面试),移民局的官员会在这个时候登录当事人的案件,以便后续的处理和审查(就有点像是去医院挂急诊的时候,通常会有护理人员先询问当事人的状况,之后才会安排给医生进行真正的问诊)。

3. 接着,移民局会向当事人采集他/她的生物信息也就是按指纹和拍照。

4. 这之后,当事人就会收到一张Asylum Registration Card(简称ARC),也就是俗称的“难民卡”。

5. 然后,移民局之后就会对当事人进行真正的“面试”(Substantive Interview,也就是主要的面试),这时候当事人会需要把所有相关申报的理由详细地告诉移民局,让移民局知道为什么自己需要并符合受到英国政府庇护的。

6. 接着移民局就会决定是否要核准当事人的难民申请。如果核准的话,当事人就会拿到5年难民身份。而持有5年难民身份之后,当事人就可以接着申请难民永居身份(不过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要继续符合需要受到英国政府的庇护,这个文章后面会补充说明)。

7. 不论是针对难民申请或者之后的5年转永居,如果当事人的申请遭到拒绝,一般接下来可以选择“上诉”挑战移民局的决定。如果赢了的话,移民局就会核发身份给当事人;输了的话基本则会安排当事人回到他/她自己原来的国家。

据官方数据统计,去年(2018年)难民申请的通过率是35%,稍低于欧盟整体的平均难民申请通过率(39%)。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那些“被拒绝”的难民申请当中,有数以千计的案件最终可以通过“上诉”扭转移民局原先的决定。

而“上诉”挑战成功的数率,也从原本2009年的29%,上升至2018年的38%。

此外,2018年的难民总申请量是37,500个,其中有着很大比例(40%)的申请人是来自伊朗、伊拉克共和国、巴基斯坦、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和厄立特里亚。显示上述这5个国家是英国难民申请人最常来自的地方。

除了这几个国家之外,来自阿富汗、苏丹、尼日利亚、越南和利比亚的申请人也是榜上有名。

对于这些“难民”来说,事实上一开始如果能够拿到5年难民身份,也只是他们能够留在英国生活所开启的“第一步”而已。

后面他们不论是想“转永居”或者进一步“入英籍”,都还是可能再次面对考验。

其中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持有正式难民身份的当事人来说,根据移民局的政策在这些申请人未来想要申请“5年转永居”的时候,移民局会对当事人采取“安全返国审查”(Safe return review),用以判断当事人是否还需要受到英国政府的保护。

而若是审查过后移民局认为当事人确实还需要受到英国政府庇护的话,才会核准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否则的话,他们一般就会拒绝当事人的申请,然后安排他(她)回到原本的国家。

另外还得提出的一点是,根据移民法第339A条的规定,移民局基本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考虑“撤销”或者“不再更新”正式难民签证持有人的难民身份,只要当事人满足以下其中任一种情况:

1. 当事人“自愿”重新回归受到原来国家(原国籍)的保护;

2. 当事人失去了原来的国籍而自愿“重新取得”该国籍;

3. 当事人获得了另一个新的国籍,并且享受于受到该新国籍(国家)的保护;

4. 当事人“自愿”重新在自己原来的国家建立生活;

5. 由于情况改变,使得当事人当初被认定应该受到难民庇护的理由不再存在;

6. 虽然当事人目前是无国籍人士(Stateless),但是由于当事人原来被认定为应该要受到难民庇护的理由不再存在,而当事人得以回到自己原来的国家继续生活。

简单的说,以上所指除了包括当事人“自己”去做了一些会导致他/她失去难民身份的行为之外,另外就是由于一些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情况。

比如说因为国家等情况的改变,使得当事人当初被认定应该受到难民庇护的理由不再存在,或者移民局因而认定当事人不再符合当初希望获得英国政府保护的诉求,因此“主动”撤销当事人的难民身份,或者不让当事人获得难民永居身份。

而根据“安全返国审查”的审核指导原则,”难民永居申请“可能会因为以下几个理由而被拒绝:

1. 原来国家的状态改变(难民回国变安全了,原本需要受到庇护的原因已经不存在)

2. 难民本身的情况改变(而使原本需要受到庇护的原因不再存在)

3. 难民本人曾经返回自己的国家,或是经常居住在原国家

4. 难民本人持有自己国家的护照

5. 有证据显示当初内政部给的难民身份是错误的(当初不该给予当事人难民身份的)

6. 任何依靠难民身份申请人的家人(小孩、伴侣等),曾经回到自己原国家,或是持有原国家的护照

这边我们补充说明上面第1和2点。

“原来国家的状态改变”可以说是原本当事人在原国家信奉某个信仰(例如基督教)是不被允许或会遭到迫害的,但是后来该国家的政策改变了,信奉该宗教不再有危险了,那么移民局就可能考虑撤销当事人的难民身份或者拒绝转永居申请(因为原本需要受到庇护的理由不存在了)。

而“难民本身的情况改变”,如果我们同样以宗教因素来举例的话,比如说当事人原本信仰某个宗教会遭到迫害,可是当事人不再信仰该宗教了,那么基本也会使原本应该受到庇护的理由不再存在,因此导致难民身份有被撤销的危险,或者难民永居申请不会被核准。

最后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持有5年难民签证或者难民永居身份的当事人,根据移民法的规定一律都是”不可以“回去自己原来的国家或者持有原国籍的护照(包括向驻英国当地的使馆尝试提出护照申请)的。

否则的话,当事人的难民身份或者难民永居身份一般就会遭到撤销。

因为移民局会认为,既然当事人已经可以回去自己原来的国家了,自然表示不必再继续受到英国政府的庇护了。

而且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一个国家的大使馆就是那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法律上说,当事人进出该国的大使馆实际上就和进出那个国家本身没有多大差别。

→ 关于难民入籍?

最后需要被特别提出的一点是,根据今年初移民局最新更新的《Nationality: good character requirement》文件(也就是关于英国入籍申请的“良好人格”要求),特别正式地将“Article 31”提出来。

简单的说,“Article 31”指出:申请人如果是“来自一个他/她的生命或自由会受到威胁的地区”,并且“一来到英国就立刻向有关当局通报”的话(英文原文用的是“without delay”),那么对于当事人当初的“非法入境”行为,一般不应该做为他/她入籍申请时的惩罚。

也就是说,原本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过去10年内曾经有过触犯移民法的纪录的话,入籍申请一般会被拒绝。

但是“Article 31”要求移民局应该要对那些真正的难民进行酌情处理。

因为这些难民当初一般是因为害怕受到迫害,或者是有严重生命危险等情况,才会迫使当事人不得已而无法依靠合法途径进入英国,在这种情况下的违反移民法自然是情有可原的。

不过该指导文件中也同样指出了,这些难民申请人当初在进入英国后,应该要在能够做到的“最快情况下”申报难民,因此合理来说这些申请人最晚不可以晚于入境英国的4周内向移民局提出申报;否则的话如果申请人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入籍申请基本也可以被拒绝的。 

但总的来说,移民局在其指导文件上的明文确认,至少可以说是进一步地愿意为这些真正的难民提出保护,尽力避免他们在万不得已才违反移民法的情况下还得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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