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输判赢都被投诉, 移民法官高失误率遭法院打脸, 多起案件重获上诉!
丽莎知道,
果不其然,这几天就让丽莎看到了一则,内容在说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核准了多起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决定一次性开庭来重新审判这些移民案件,原因全来自于一位“失职”的移民法官。
这位法官名叫Amir Ali Majid(我们就叫他阿米尔),是在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审理移民案件的。
他所负责审理的这13起案件,当事人都以相似的理由来重新申请上诉许可,认为阿米尔所给出的审判结果是缺乏充分理由的,同时也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审判。
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还发现,阿米尔对于这些类似的案件所给出的判决理由都非常简短,而且重复性极高(看起来简直像是照抄过来一样)。
这位就是阿米尔↓
这些原本经手于阿米尔的移民或难民上诉,事实上都应该上诉成功的,但阿米尔却以重复性极高,并且不合理的理由给拒绝了。
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在再次审理过这些案件后表示:“阿米尔先前所做出的判决,很显然地是需要再被公开检视的。”
“我们不论是把这些案件放在一起,或者单独分开来看,都显示出:'阿米尔并不充分地拥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不了解自己做为法官的职责为何’。”
“所以,所有对于阿米尔的投诉,在我们看来都是成立的。这其中甚至还有胜诉的人对他的投诉!”
“任何一个看过他所给出的判决理由的人,都无法理解他是如何得出最终的判决结果的。”
“而他所写出的理由甚至还出现了语法错误或重复,可见他显然缺乏身为法官该有的专业。”
“若他往后的判决还有类似问题发生,恐怕还是很必要再受到公开的检视和批评。”
那么,要是你不幸碰到阿米尔这种法官该怎么办?
其实不要说是碰上了法律知识不够充足,不专业的审判法官。其实就算是专业的法官,也都可能会有误判的时候。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对于上诉结果不满意的话,是可以再向更高层级的法院来申请“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的。
这自然包括遇到了像是阿米尔这种不专业的法官。
这也就是说,就算像今天所说的这个例子这样,更高层级的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认为较低层级的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所给出的判决是不对的:
按照法律他们也不可以自己启动上诉程序,而是当事人自己要向法庭来申请上诉许可,然后再向更高级法庭(比如:上级裁判法庭),提出上诉。
只有这样,他或她的案件也才有可能再得到法院的审判。
再让我们讲得清楚一点。
举例来说,你不幸碰上了像阿米尔这种法官(假设是初级裁判法庭),所以你的上诉失败了,而你觉得法官给出的判决结果完全是不合理的。
那么,你就可以进一步考虑要向更高层级的法院(再上一层就是上级裁判法庭)提出上诉。
但是,你并不是可以直接提出上诉的,因为在你要提出上诉前,你需要先向初级裁判法庭申请“上诉许可”,要求法庭准许你把案件上诉到上级裁判法庭。
如果初级裁判法庭拒绝了你的申请,你则需要向上级裁判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在你顺利获得“上诉许可”之后,上级裁判法庭便会安排你的上诉听证。
在听证的时候,通常会出现三种情况:
1.上级裁判法庭认为初级裁判法庭的判决是对的,维持原判。
2.上级裁判法庭认为你先前在初级裁判法庭的判决的确是有问题的,他们直接对你的案件作出裁判,直接取代初级裁判法庭的审判结果。
3.上级裁判法庭认为你先前在初级裁判法庭的判决是错误的,但是他们认为上级裁判法庭没有足够的证据进行直接判决。案件驳回到初级裁判法庭进行重新审理。
但当然,在申请“上诉许可”上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更高一层的法庭(例如:上级裁判法庭)拒绝你的申请,不给你“上诉许可”。
在这种情况下,你自然就无法再提出上诉。但是,你可以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
关于司法审核,我们在近期的一篇文章中《申请遭无理拒签还能以司法审核扭转颓势》有过详细介绍,莎粉们可以再点开来看一看。
在这边我们需要特别提出的一点是:不论是提出上诉还是司法审核,上诉人一般只可以就初级法庭判决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上诉,而不可以就初级法庭所得出的事实进行上诉。
也就是说,上诉人只可以说法官在法律上犯了错误,而不可以就某个事实情况提出上诉辩解。
为了帮助莎粉们理解这个枯燥的问题,我们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说:一个初级裁判法官在听取各方的证据后,得出一个人破窗而入另外一个人的家中,盗取了这个人的手机的事实结论。
这本来是个盗窃罪的事情,然而在进行宣判的时候,法官却把这个人当作抢劫罪来宣判了。
在进行上诉的时候,当事人一般只可以说:自己犯了盗窃罪,不应该得到抢劫罪的判决,而不可以对入室盗窃手机等事实情况进行上诉。
所以说,在身份申请方面,这从最一开始就牵涉到了:申请人在一开始申请时,自己的证据是否有交足够?
这就表示,如果在最一开始提交签证申请的时候,申请人所递交上去的证据本来就不足,或者不是按照移民局所规定的格式。
那么,在申请拒绝后,不论是怎样提出上诉,或者是司法审核,基本上是更改不了结果的。
移民法规定,移民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审查申请人在递交签证申请时所递交的所有资料。
任何资料如果在申请的时候没有递交上去,法官在开庭时也将不会考虑。
同时,移民法对于各类证据应该如何呈现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
如果移民法要求所有的银行账单必须有当事人的姓名,账号,而且必须是原件的话。
那么你在申请当时若是递交了复印件,你的证据肯定不符合要求,就算提出上诉,也是要失败的。
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要考虑的恐怕是再次提出申请,而不是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来提出上诉。
反之,如果你在一开始申请的时候,就把所有的证据都交上去了,而且是完全按照移民法的要求来准备的。那么上诉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哪怕你重新申请,也很可能会得到相同的结果。
最后,关于上诉方面,《丽莎知道》曾经发布过的两篇文章:《哪些申请续签的人可以在英国境内上诉》和《签证上诉:如何让移民局撤销他们的拒绝》,这里再次推荐给有需要的莎粉。
同样的,看完今天的文章,莎粉们如果有任何相关的问题,都欢迎直接在我们的微信平台留言,或者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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