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日课128丨法律要做到公正,关键因素还是在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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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队。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偏党而无经,听之辟也。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此之谓也。(《荀子·王制篇第九》03)
故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队。
制定了法律而不再讨论研究,则法律没有涉及到的事情就一定会被废弃不管。各级官吏职责确定而不彼此沟通,职责范围涉及不到的地方就必然会落空。杨倞注曰:
虽有法度而不能讲论,则不周治。故法所不至者,必废也。职事各有所主,若彼此不能相通和,则职所不及者必致坠堕。
无论多么完善的法律,都会有漏洞,总会有新情况发生。单纯地强调法治或者人治,都会有违公正,是不可取的。
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
所以制定了法律并讨论研究,确定了各级官吏的职责又彼此沟通,就不会隐藏智谋而能竭尽其才能,不会隐藏善行,各种工作也就不会有失误了,只有君子能做到这样。
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偏党而无经,听之辟也。
公正,是处理政事的准则;宽严适中,是处理政事的准绳。有法律依据的就按照法律规定来解决,没有法律条文可遵循的就按照相似的案例来解决,是处理政事的原则。偏袒而没有常规,是处理政事的歪道。类举即类推,类推可以实现思虑周全,而不失偏颇。
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此之谓也。
所以,有了良好的法制而动乱的情况是有的,有君子而国家动乱的,从古到今还没听说过。古书上说:国家的安定源于君子,国家的动乱源于小人。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不是说法律一旦制订出来,就万事大吉了。良法能否发挥其公正性的作用,还要看具体是什么人在执行。唯有在有德有才的人手中,法律才能发挥其真正的效能。杨倞注曰:
其人存,其政举;其人亡,其政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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