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丨案例11
入住人:刘秀清
托养人:郝菊意,系刘秀清女儿
养老服务机构:焦作市中站区颐园老年公寓,以下简称老年公寓。
养老院制度:
养老公寓公示的收费标准,介助级费务内容并不包含协助如厕,该项服务包含在介助一级的服务内容中,但该级别的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刘秀清所选择的介助级的标准。
基本案情:
焦作市中站区颐园老年公寓于2017年4月14日经中站区民政局批准设立并开展养老服务业务。2018年5月18日,刘秀清与养老公寓签订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
(1)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以公示为准,刘秀清选择的护理级别为介助级。
(2)介助级的服务内容有每天房间清扫、代购物;每天打开水到房间;定期更换并清洗床上用品;自己去食堂打饭、吃饭;端洗脸水、洗脚水;配药、需要时测量血压。
(3)刘秀清自伤、自残、自杀等或因自身原因摔伤、骨折、患病死亡的,养老公寓不承担责任。
(4)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合同签订当日入住了老年公寓。
2018年5月27日23时许,刘秀清在自行如厕时摔倒。后养老公寓电话通知家属及120急救中心,刘秀清被送至焦煤中央医院诊断治疗。2018年6月20日出院。
争议焦点:
养老公寓是否有义务协助刘秀清如厕?
法院观点:
本案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涉案的养老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刘秀清在签订合同时选择的是介助级服务,不包含如厕协助服务,在合同附件1中服务需求项目中,如厕勾选为自理。
【编者有话说:养员或者托养人在确认签署合同前,合同条款本身需要明确关注,同时,如果合同中有条款明确指出需要附件再能确认服务内容的,务必确认附件所知的详细内容。附件内容,也就是养老机构公示的各类制度,及时确认好各方的权益义务,及时维护住自身权益】
本案来源:(2018)豫08民终3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