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男友泄露隐私,究竟是侵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
被男友泄露隐私,究竟是侵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
女大学生索要欠款不得
反被前男友泄露性隐私
2018年2月,大一女生王敏在校外找了一份兼职,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社会人士陈真,两人互生情愫,不久便谈起了恋爱。一天,陈真向王敏寻求帮助,说自己欠了钱,再不还就要坐牢,于是借了王敏的身份证去信贷公司借来两万余元。可让王敏没想到的是,男友拿到钱后就跑路了。
索要欠款过程中,两人发生矛盾继而分手。陈真不仅不还钱,还在电话、微信朋友圈、QQ中辱骂王敏是“心机婊,特别坏,不是什么好人”,并将双方的性隐私向其亲属朋友宣扬。
王敏很受伤,精神一度濒临崩溃,经医院诊断为重度焦虑、中度抑郁。2019年6月6日,无心向学的王敏从学校退学。
陈真却依旧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面对如此“渣”的前男友,悲愤的王敏向派出所报了案,陈真这才约了王敏来上海见面调解。在派出所的主持下,陈真归还了一部分欠款,余2500元未还。然而他并未因此收敛言行,仍继续发朋友圈辱骂王敏。
2019年8月16日,王敏再次报警,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陈真必须在9月5日前全部还完(欠款)……在派出所,陈真不仅谩骂了王敏性生活方面隐私,同样也曾为了炫耀,跟他同学、老乡以及他同事谩骂了王敏性生活方面隐私,陈真故意把王敏性生活隐私公之于众……2019年8月16日起,陈真不得再四处造谣,如此事协商不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然而,签完协议之后,陈真又“消失”了,不仅不还钱,还继续向亲朋说王敏的坏话……忍无可忍的王敏将陈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真将其与王敏之间的性隐私公之于众,显然侵犯了王敏的隐私权。但对于王敏名誉权的侵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
一审法院遂支持了王敏要求陈真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以伤害尚不致于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为由,驳回了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而辱骂或宣扬隐私的行为往往只是发生在一瞬间,因王敏无法明确上述侵权行为是否还在继续,故一审法院对停止侵权请求难以支持。
王敏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王敏认为,因陈真散布性隐私,导致其受到严重的创伤,精神濒临崩溃,才被迫退学,而陈真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精神崩溃,一审法院认定未达到严重后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由此,王敏请求上海一中院改判陈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二审:隐私权受到侵害
改判赔偿精神损害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陈真的行为侵犯了王敏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二是陈真是否应赔偿王敏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首先,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性隐私是自然人最核心的隐私之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陈真未经王敏的同意,擅自将双方之间的性隐私向他人公开宣扬,侵犯了王敏的隐私权。
其次,从在案证据看,王敏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也容易情绪激动,并存在过激言辞。陈真的不当言辞,属于在特定情境下的应激反应,法院对陈真的不当言论予以批评。陈真的不当言辞起因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及经济纠纷,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真具有贬损王敏名誉的恶意,也不足以证明陈真的言辞造成王敏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陈真向他人披露王敏性隐私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即便确实对王敏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对王敏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即王敏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本案中,陈真出于炫耀等个人目的,擅自将王敏性生活隐私向陈真的同学、老乡以及同事等人公开披露,该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王敏的羞耻感、自尊心,而且对王敏未来的生活亦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陈真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王敏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陈真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