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新旧变化
2016年汇算清缴时,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申报,根据总局2017年第12号公告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附报《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即旧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表填报顺序是填写辅助帐,根据辅助帐填汇总表,根据汇总表填归集表,根据归集表填申报表。
新的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表头增加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勾选项,新增了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等内容。二是对于其他相关费用,第29行不参与加计扣除计算,第35行才参与计算,第35行应<=第29行,第35行应<=第3行*10%。三是第36-38行,反映了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委托研发按照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费用的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的不得加计扣除。四是第44行-45行,是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对于扣减特殊收入的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按零计算。五是第46行-48行,反映了对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六是第44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等于第40行+第42行+第43行的值,体现了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本年费用化金额与本年和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的合计;七是一般企业第49行加计扣除比例为50%,第50行数据带入A107010表第26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第49行比例为75%,第50行数据带入A107010表第27行,如果创意设计支出已填入A107010表第28行,则本表中应将费用剔除。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落实政策更精准,填报更便捷,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四)和(五),对特殊收入和形成产品对外销售对应的材料费用的扣减,不再是调减直接相关费用——材料,而是在计算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后进行冲减,体现了调表不调辅助帐的思路,但是目前在用的辅助帐、汇总表和归集表是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附件,建议结合新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和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做出相应修改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