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会处理及案例分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文号

重要事项

实施时间

财企[2007]19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记帐依据

2007.9.4至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08.1.1至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9.1.1至今

国税发〔2008〕116号

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第一个总局规范性文件

2008.1.1-2015.12.31

财税[2013]70号

扩大了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2013.1.1—2015.12.31

财税〔2015〕119号

放宽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2016.1.1起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明确119号文政策执行口径

2016.1.1起(部分失效)

财税〔2017〕34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2017.1.1-2019.12.31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如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等。

2017.1.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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