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理论四要件、三阶层、二阶层到底用哪种好?你知道吗?
原创作者:刘清杰
2021年7月23日
上次我谈了任何犯罪,用前苏联的四个构成要件,大部分都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但是有一小部分用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不能确定嫌疑人是犯罪的。例如:甲不满十四周岁,教唆十五岁的乙和十六岁的丙对丁实施伤害,导致丁的死亡。按此理论主体不到法定年龄,甲无法定罪,在甲乙丙共同实施的犯罪活动中,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主犯甲既然构不成犯罪,那么乙丙也无法构成犯罪。所以,就要用上三阶层的理论或者二阶层的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二阶层只是三阶层的简单版而已)。三阶层刑法理论是我国沿用了日本、德国的刑法理论。什么是三阶层理论:上期我已回答了
三阶层说的分析是这样的:一个事实发生后,先看触犯了刑法的发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疾病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步判断,这个事实符不符合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某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有没有犯罪行为?有没有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了方便还按上例说,甲不满十四周岁,教唆十五岁的乙和十六岁的丙对丁实施伤害,导致丁的死亡。甲、乙、丙、共同犯罪导致丁的死亡,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甲、乙、丙三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甲、乙、丙、实施了犯罪行为;有危害结果;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丁的死亡与甲、乙、丙、的侵害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构成要件]他们的行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满足第一步后,还不能断定行为人就构成犯罪,接着进行第二步的判断,有没有违法阻却事由。
在满足第一步的前提下,就推定甲、乙、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所以第二步主要从消极方面进行判断,即有无违法阻却事由,即是否满足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甲、乙、丙没有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因而是犯罪行为。
满足第二步后,仍然不能断定行为人就构成犯罪,还要进行第三步的判断,有没有责任阻却事由。同理,在满足第二步的前提下,就推定甲、乙、丙行为具有“责任性”,所以第三步亦主要从消极方面进行判断,即有无责任阻却事由,即是否缺乏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刑法法条第十七条三款的规定,甲有阻却事由,乙、丙没有阻却事由;甲对丁的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乙、丙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对丁的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