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38号公告 哪些是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新的整理和规定。
这个文件先是定义了哪些情况算异常凭证,然后明确了异常凭证的处理。基本的处理原则就是不得抵扣。
这样做的趋势就在于:能够实现完全由电脑系统进行自动化操作,可以批量的、自动的要求纳税人补税,税务机关不需要走执法手续,不需要出执法结论,提高了增收效率,降低了执法风险,所有一般纳税人都要小心了。
今天先解读第一点,哪些算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先说说什么是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税收法律、法规定义的概念。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基于这个授权:总局可以自行定义某些“有关规定”,如果发票不符合这些有“关规定”,进项就不能抵扣。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不符合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之一,所以不能抵扣进项。
注意,此种定义异常的有关规定,并不涉及发票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所以,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说明就是违法凭证,并不能否定其合法性,依然是合法的发票,依然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凭证,除非未来有新规定,否则甚至依然是简易计税差额扣减的凭证。
然后,哪些算异常凭证?
按这个38号公告,异常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导致:1税务IT系统导致,2开票方非正常身份导致,3大数据评估导致。
1税务IT系统导致,就是说基于开票系统、管理系统本身所认定的异常发票。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开票系统丢失被盗后,开出但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税务机关发票稽核系统稽核时通不过的发票,包括“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等。
这一种情况的异常比较好理解,因为是系统、发票本身存在不正常,是发票的硬伤,也是容易判定和处理的问题。
2开票方非正常户、走逃等情况下,所开出来的某些增值税专用发票。
先要弄明白,什么叫非正常户?什么叫走逃?
这两个概念实际上几乎是一回事,简单说就是税务局找不到负责人了,并且没有履行该履行的纳税义务或纳税遵从义务。
严格点说,税务总局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于非正常户的认定是这样表述的:
第四十条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总结一下就是:未申报→不改正→立案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执行→检查人员制作认定书→成为非正常户。
可见,非常正常户,是一个有法定认定流程的法定概念。
但是什么是走逃呢?惭愧,蓝老师也说不清楚。我一般将其理解为非正常户的一个形像表达。但非正常户需要走法定流程,而走逃呢,仿佛联系不上就可打上走逃记号了。所以非正常户一定是走逃,但走逃不一定是非正常户。
开票方此刻是否是非正常户,你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得到,但它未来会不会成为非正常户,你是保证不了的,这就是税务风险的不确定性表现之一。
非正常户、走逃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进行申报、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其发票就算异常。
当然,非正常户开出的发票如果进行了申报与正确纳税,不能由此认定异常。
比如,一个公司开了某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欠税了,此时此发票并不是异常。欠税一段时间后,公司没有补就失联了,税务认定为走逃,或者非正常户,那么,这发票就异常了。
3评估有虚开可能。
评估有虚开的可能,是一种可能性,所以不需要用证据进行定案,只要电脑系统评估出有虚开可能性,则相关发票就是异常票。又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一是针对走逃企业,如果评估发现开票与实际经营活动不匹配,这些票就是异常发票。比如:商贸企业开出的发票上,名称与其采购发票上的名称背离严重,生产企业开出的发票与产能、能耗、原材料等严重不匹配等。这些开出的发票就是异常票。
当然,纳税人要注意,对于开票方依然有联系的情况,是不能这样认定异常的。税务必须先认定其走逃,其次才能这样认定发票异常。
二是总局、省局“大数据”分析涉嫌虚开、漏交消费税的发票是异常票,这就针对所有纳税人了,实际上也把前走逃情况包含在内了,因为大数据分析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
大数据如何评估涉嫌虚开发票呢?这是技术问题,不分析原代码谁会知道?系统说涉嫌就是涉嫌,其基本原理是:数据分析所显示的结论,与发票上的情况不匹配或差异太大。
大数据也能分析出是否涉嫌偷漏消费税。消费税申报与增值税不同,因为系统无法直接比对消费税与发票开票金额,所以,需要大数据分析。如果开了票却涉嫌未交消费税,不好意思,也是异常发票。
注意,分析涉嫌偷漏消费者后,要不要补消费税是另一件事。这只是大数据分析的结果,是评估,是不是真少缴税,要不要补消费者,还得让企业自查,或税务立案检查,才能确定。
那么,如果涉嫌没有交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建教附呢?此时发票算不算异常呢?
文件原文表述是“……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注意这个“等情形”的“”字,很可怕,想套进去就套得进去,不想套进去也说得过去,空间是留够了的。
祈祷你的开票方正常纳税、正常经营吧,谁都不敢肯定自己的利润落袋为安了。
三是异常凭证派生导致的异常凭证。就是说,一个纳税人如果用异常凭证抵扣的进项太多了,那么它对应期间开出的销项发票就是异常凭证。
比如,最近n个月,某公司申报抵扣的进项中有被认定异常凭证,并且异常凭证抵扣的进项占到了全部抵扣进项的70%以上,或者超过5万元,那么,这n个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都是异常凭证!
异常凭证的进项要转出来,开出的销项不能退税,但客户却要转出来,两头都不能抵扣。
以上就是异常凭证的认定情况。当然,不是说除此之外就都是正常了,因为可能还有一些文件会有不同的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表述,包括还有“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名词。但现在看来,主要就是这个最新文件的表述了。
那么,异常了又怎么样呢?
对开票方自己来说仿佛不怎么样,尤其是逃都逃了有情况,但却害苦了客户,因为其进项不能抵扣。
如何正确把握异常凭证的后果呢,纳税人如何处理呢,下期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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