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别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条款。

《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款禁止的范围。

该项规定包含两个紧密关联的指向对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两个形式“名义或者形象”,两种方式“使用或者变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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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社会化管理的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这个组织的人格化代表,本条的核心是国家机关。因为只有国家机关才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工作人员只是这个公共权力实施的人格代表。因此,公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成为了国家机关的化身和代表。

2)“名义”包含:名分、身份、姓名、职务、资格、形式、表面及别称等。“形象”是指能引起或者诱发人的思维、想象力、感情及联想活动的具体形态或姿态,包含:肖像、塑像、偶像、象征、形状、样子、描绘以及特定物等。名义和形象包括且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形式,比如特型演员、特定声音、方言、手势、词语、诗句、笔迹、题字、题词、书写的匾额等,其核心要义就是指向或者代指明确的对象属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使用是直接使用、引用或者直接表述、表达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对应着直接使用名义。变相使用是指实质内容和对象不变,只是外在形式有所改变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变相对应着间接使用形象。利用卡通、漫画、变形、题字、模仿字体、新闻报道、名言名句、著作、讲话内容、方式、形象表现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不完整的表述内容,使人产生关联联想,以达到变相表达与国家机关的关联关系。显著表述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招投标、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特定服务、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表述为业务合作关系、利用与他人合作经营业务直接表述为国家机关授权经营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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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已故、离任及特型演员名义和形象也构成违法。

对于使用已故、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其广告效果相当于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禁止范畴。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22号)明确规定,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5) 变相使用还存在着虚假、误导的可能性。比如,一个经营者只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了行政许可,但是却在商业广告中表述为与该国家机关是业务合作关系。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是将事实信息部分披露,而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由变相使用形象转化为虚假或者误导的实质特点是: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及其表述。

以上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任何形式的行政解读,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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