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毒品案件中,律师应如何针对“口供”等言词证据进行有效辩护?
刑事案件中,证据必须具备“三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毒品重刑案因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其据以定案的证据更应具备“三性”。实践中,“口供”等言词证据容易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辩护律师应当在熟练掌握毒品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卷宗材料,发现言词证据的取得存在违规甚至违法之处时,应当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进行“合法性”、“真实性”之辩,帮助法庭去伪存真,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笔录制作是否规范(合法)的问题。重大毒品案,一般都有讯(询)问的录音录像,通过仔细比对录像录像与相关笔录,有时会发现个别案件笔录记载不规范、不客观,有擅自增减甚至复制黏贴的情况,还有一些案件存在讯(询)问过程不合法或者在讯(询)问过程中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
比如,笔者孙金山律师在法院从事刑事审判时曾办理过一起毒品案,讯问录像中犯罪嫌疑人光着上身,录像也没有声音(没有录音),可以看出嫌疑人在录像中精神萎靡,庭审中被告人翻供,称自己在侦查机关遭受过殴打(“他们用东西把我的头蒙住,对我拳打脚踢,还不让我穿衣服”),笔者主持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依法排除,以其庭审供述定案。
2018年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公安部督办的跨国走私、制造、贩运毒品案,这个案子由广东某市司法机关承办,公安在侦查时把这个大案子分为四个系列案,笔者为第四分案的第一被告人刘某辩护。这个案子侦查人员在讯问刘某时存在两处比较明显的违规:一是录音录像显示,当刘某问及何时可以请律师时,侦查人员讲:“你是有权利请律师的,但那是到诉讼时候的事情了,现在还不是请律师的时候”,侦查人员的这一行为明显是在暗示刘某“侦查阶段不能请律师”,是通过欺骗的方式“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二是通过威胁要抓刘某妻子的方式给刘某施加压力,要求其认罪。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讲:“这些事情祸不及家人,有些人全家七口全进来了,你不想让你那两个年幼的孩子失去父亲再失去母亲吧?”刘某讲:“这个事情与我老婆没有关系的!”侦查人员讲:“有没有关系,不是你说了算的,只要案发前与你有大额的钱款往来我们就可以抓人的!”而后,刘某交代了罪行。但值得一提的是,刘某在交代罪行前的21天内均未能聘请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且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刘某便翻供,称在侦查机关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威胁,如果不认罪,公安就会抓其老婆,而且还欺骗他到了法院才能请律师。这个案件,一审法庭虽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最终并未排除刘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死缓。
还有,张某运输毒品案,在询问未成年女性证人廖某过程中,无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而根据《刑诉法》规定,询问未成年女性证人时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又如,笔者代理一起跨省贩运毒品案,该案系上海警方办理,公安人员在广州将正要交接毒品的林某与吴某抓获时,林某的女友蔡某与其同行,蔡某系未成年人,虽然询问笔录上有蔡某父亲的签名,但这个签名明显是“事后补签”的,因为林某一伙被抓获的时间是22:10,蔡某询问笔录结束时间显示次日0:35,而蔡某父亲是不可能在3个小时内从陆丰赶至广州的,据此,可以确认侦查人员在询问蔡某时其法定代理人未在场,违反了《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再如,刘某运输毒品案,第一次讯问的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在讯问前有打刘某耳光的行为;还有,王某等贩卖毒品案,由于被告人不配合讯问,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夹杂一些辱骂言语,相关情节虽不构成刑讯逼供,但起码属于执法不文明,有影响量刑的可能。
其次,是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执行到位的问题。是否严格“同步”?是否“全程”录音录像?是否“先供后录”?是否“多供少录”?查阅笔录签字的过程是否也录?
如申某等贩卖毒品案,讯问申某的录像显示时间为2016年3月19日22:25-20日01:15,但卷中并没有该时间对应的讯问笔录,同时该录像也没有声音(无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并没有记笔录,难以排除是在威胁嫌疑人。
再如程某贩卖毒品案,除有两次讯问进行了完整的录音录像外,其余录像均是在讯问完毕,嫌疑人、证人阅读笔录、签名前就中止录像设备。
还有,任某等贩毒、运输毒品案,由于缺少任某最关键的第四次供述的讯问录音录像,导致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辩解后,缺少证明取证程序合法的直接证据,二审环节法庭对相关供述不予采信,任某的毒品犯罪数量和刑期均相应减少。
上海刑事律师孙金山认为,毒品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一定要重视言词证据的辩护,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因为其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犯罪事实的有无、量刑的轻重甚至死刑的适用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