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主动披露,161公告之惑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来,盘点下: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那么,一定有人说了,你这个是影响税款征收,万一是影响退税呢?ok,那就是按照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看到了关于滞纳金减免了么?一个字都没有有木有?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最后的一点点叨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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