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归一周说09|报30万罚37万最高可并处100万,只因触碰这条红线
先来复习一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处罚范围,一般来说不会超过申报货值。本期要说的案例明显超过申报货值。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那么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版)。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从2004至今已经修订过多版,2020版对这条规定更为详细,有兴趣的可以搜索了解一下。本文案例是今年6月1日申报,关于法律的适用不在本次探讨范围,还是具体了解一下案例:
海关查验并鉴定为废聚氯乙烯黑色再生粒子,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300000项下,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最终直接退运并处罚款。
根据品目39.15注释描述,本品目不适用于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种类热塑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品目39.01至39.14),那么重点是聚氯乙烯属于热塑性材料,如果是单一种类,归入39.04似乎并无不妥。
5月30日,海关总署监管司发送特急文件至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就再生塑料颗粒进口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①由废塑料加工而成的初级形态的再生塑料颗粒,如果同批次的进口货物颜色一致、颗粒大小和形状一致、包装一致,并满足塑料材料或者产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可以不按照固体废物监管。
②监管过程中发现再生塑料颗粒疑似固体废物的,应该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工业来源废塑料(指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从这里看,工业来源并非为禁止进口。该“废塑料”的描述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17)一致。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将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1),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对于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明确“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物质标准的,不应当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综上所述,发现再生塑料颗粒疑似固体废物的,应该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如何鉴别,关键在于国标GB34330-2017。是否符合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本期的一周说就到这里吧,本以为是个归类的问题,不想却是监管问题。
海关AEO认证中,要求企业实施进出口活动内部审计。
进出口活动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发现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便及时改正。
请问,表述是否准确?
A、准确;
B、不准确。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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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解析:进出口内部审计主要有两项功能:一是发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二是重在测试内控流程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高效地保证进出口活动的合规性。
关务申报数据的及时、准确与合规,依赖于企业整体及相关的具体内部控制,涉及财务、仓库、采购、销售、生产等各个部门,这些部门与关务部门在业务流程、管控程度等方面的衔接性,是关务申报数据合规的基础保障。
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冯骥 出题
作者:彭旭桂
苏州恒格关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报关协会理事
中国报关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兼职讲师,报关Style策划人,
专注于商品归类的技术与管理研究,长期担任汽车及其零部件、集成电路等企业咨询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