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发表】融合出版背景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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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文章研究融合出版背景下著作权侵权与保护问题。融合出版的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新的特征:侵权行为更隐蔽,侵权作品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侵权成本大幅降低甚至趋于零成本。出版单位须与时俱进,从整体战略需求出发,准确判断侵权行为,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激励用户参与,挤压侵权作品空间,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 | 融合出版;内容生产;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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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内容生产模式趋于多样化,导致内容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连接路径多元化,既有双方的直接连接(如用户生产内容UGC与专业生产内容PGC),又有通过出版单位等专业性机构的间接连接(如职业生产内容OGC);既有依附于载体的实体连接,又有独立的内容连接;既有从原创内容到衍生内容(如解读、演绎等)再到用户的线性连接,又有系统性的网状连接。[1]连接路径的变化意味着产品交付摆脱对纸书的唯一依赖,呈现出内容交付的特点,如产生内容碎片化、表达场景化、生产主体多元化等,思想与表达之间的一对多关系成为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出版和传媒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朝着融为一体的方向发展,形成一种全新的出版形态,即融合出版。
所谓融合出版是指不同出版类型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渗透、融合形成的一种新兴出版形态。融合出版方式涵盖中心化传播、去中心化传播和再中心化传播三个阶段,形成以用户为中心的内容生产、传播与创新的闭环结构。在保留基本表达的前提下,融合出版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重构表达体系,通过关联实现场景的随时切换与连接,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同时,通过产品与内容层面的交互和交付体系设计,提升消费决策效率,提高思想到达效率,推动知识的创新。
在融合出版的形成过程中,技术进步成为最重要的推动因素,包括大数据技术、自媒体技术、交互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传播技术以及复制技术等,对产品与内容的交付、交互设计产生根本影响,改变了传统的中心化的内容生产与传播方式,推动出版的转型、升级。但是,新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问题,如表现在对著作权保护的冲击上,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侵权频率急剧增加,维权难度加大。
二、融合出版背景下著作权侵权的主要特征
1. 内容交付的多样化导致侵权行为更加隐蔽
融合出版形态下,内容交付以思想的有效到达为目的,从而产生场景化表达,导致内容表达的多样化,在丰富表达形式、提高内容交付效率的同时,也导致侵权方式多样化。侵权行为从载体复制的侵权(如盗版图书),发展为改变作品形式的侵权、改变表达方式的侵权以及“融梗”等。
改变作品形式的侵权,既包括不同载体之间的内容复制,例如纸质书转为电子书;也包括改变内容形式的侵权,例如通过机器朗读或者真人朗读文字作品产生的音频作品、在视频中真人表演阅读等。改变表达方式的侵权即洗稿,通过修改、调整或删减部分词句、段落、章节,以及对作品进行整体修改(例如缩写),以掩饰窃取他人作品事实的行为。它既可能将文字作品“洗”成另外一种文字作品,也可能将文字作品“洗”成音频、视频,甚至 VR/AR 作品,[2] 从而形成“新”的作品,但是这种所谓的“新”作品与原作在表达方式上存在实质性相似,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如某知名微信公众号文章《甘柴劣火》引发的争议即为典型案例;[3]“融梗”即把多部作品全部或者片段改头换面后糅合在一起,以掩盖侵权本质,如电影《少年的你》改编自网络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被指“融梗”了东野圭吾的作品。[4]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同一侵权行为中,以上三种侵权方式往往同时存在,“融梗”的同时既改变作品形式也改变表达方式,手法非常隐蔽,甚至有些侵权作品还涉及“混同原则”,即若一种“思想”实际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5] 此类侵权案件,即使进入司法诉讼,也难以评判侵权与否,发现与查证难度很大。
2. 内容传播方式的变革提高了侵权行为发生的频率
融合出版形态中的著作权侵权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高速的内容分发途径,一是简单的内容格式转换,其结果均体现为实质相似的复制件的大规模生成与传播。[6]
用户围绕内容产生的多种互动行为与自媒体的产生,推动了去中心化传播的兴起。[7]内容生产模式的多元化,基于归属感的社群交流,促进了再中心化传播的形成。[8] 内容传播方式的变革在推动内容增值、提高传播效率的同时,客观上降低了侵权门槛,扩大了传播范围,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频率急剧增加。
融合出版形态下,自媒体领域的侵权数量最多,发生频率最高,发现难度最大,涉及的侵权类型多样,从人身权利范畴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到财产权利范畴的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而且由于自媒体本身无成本复制、分享和转发机制的存在,较之中心化模式,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甚至超过被侵权的原作品。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上文提到的《甘柴劣火》。
自媒体平台对流量的追求,创作者对内容变现的追求,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媒体平台粗放式扩张,对内容监管的积极性有限。而已出版的内容因其系统化、规范化的特性,成为自媒体运营者的最佳创作来源,他们通过对其肢解、片段复制与重组完成“作品”,实现粉丝规模扩张。在这个过程中,去中心化的野蛮生长催生了众多侵权者,他们通过掠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完成内容变现,严重扰乱了出版市场秩序。
3. 新技术的应用降低了侵权成本
著作权侵权的本质即实质相似复制件的传播,产生对原作的市场替代。随着复制件的复制技术、获取技术、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复制件的生产、获取与传播成本大幅降低,客观上刺激侵权行为频发。
复制件的复制技术可以分为实物载体的复制和互联网环境下的复制。随着用户在线消费习惯的养成,实物载体复制的市场需求日渐缩小,逐渐为互联网环境下的复制所取代。互联网环境下复制件的获取技术主要有大数据技术、文字语音转换技术、深度链接技术等。大数据技术包括对数据的存储、挖掘、分析与应用,写作者通过分析海量数据发现用户的内容需求并获取相应的素材,然后通过洗稿和“融梗”等方式形成所谓“作品”;[9]文字语音转换技术能实现文字作品向音频作品的转变,增加了侵权发现的难度。深度链接技术既未使用户脱离设链网站,又未改变作品在互联网的存储地址,从而挑战现行“服务器标准”的侵权行为判定办法。[10]
传播技术包括早年的点对点(P2P)技术,现在的大数据技术等。点对点技术采用点对点传播方式,网络的参与者共享他们所拥有的一部分硬件资源,这些共享资源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和内容,能被其他对等节点直接访问而无需经过中间实体。[11] 大数据技术包括兼有存储与传播功能的云盘、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精准传播等。
此外,还有破坏保护措施的技术,结合深度链接,绕开原作的收益通道,构成侵权。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现与查证极其困难。
三、构建融合出版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针对融合出版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以及新技术应用带来的负面作用,出版单位应从掌握思想表达二分原则、运用著作权保护新技术以及激励用户参与等方面入手,在维权的同时提升内容交付效果,实现对侵权作品传播空间的挤压,从而打击侵权行为。
1. 掌握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准确判断侵权行为
融合出版环境下内容交付概念的出现意味着表达方式的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的用户场景需求,从而产生基本表达与衍生表达的区分。基本表达可理解为原作,例如图书内容。衍生表达由基本表达衍生而来,例如评论、摘要或者解读等。随着话语权拥有主体的泛化,导致内容生产模式的多样化、场景化与碎片化,[12] 在丰富内容表达的同时,出现各种新型著作权侵权问题。
对融合出版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准确判断必须遵循思想表达二分原则。首先是分清思想与表达的界限,确定疑似侵权作品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其次是区分实质相似性表达(后作与先作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13])与有限性表达(即混同原则 [14]),准确判断侵权性质,提高著作权维权效率。
在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准确判断的基础上,再确定相应的维权策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首先是根据对侵权对象的评估确定诉讼目的,如果既无实质合作可能,也非直接竞争关系,则以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为目的;如果合作收益远大于索赔收益,则以合作为主导方向;如果是直接竞争关系,则以限制竞争为主要目的。其次是对作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包括销售数据、流量数据,由此确定重点维权作品。最后制定商业化维权方案,实现维权收益最大化。
2. 运用新技术,及时发现侵权线索
当前,涉及著作权维权的相关技术应用主要分三类,即确权、存证和保护。确权类新技术有区块链与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英文缩写 DCI)等,存证类有可信时间戳,保护类有数字版权保护(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英文缩写DRM)系统,可分别满足不同的需求。融合出版环境下,由于表达方式的多样化,导致侵权作品中实质性相似的复制行为广泛存在,必须结合融合出版本身特征,确定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
作为揭示内容特征的知识标引技术,能够对内容进行特征提取和标识引导,集中同类的内容,区分不同的内容,[15] 因而成为发现侵权线索有力的辅助工具。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复制行为,一方面通过自动标引技术可以发现其侵权,另一方面引入社会标引可以调动用户积极性,判断作品的相似程度与性质,提高侵权发现的效率。
在知识标引的基础上采用DRM类技术,做好作品的加密与授权,并通过数字水印或指纹等技术实现作品的跟踪监控;通过可信时间戳等存证类技术平台,及时保存侵权证据,为著作权维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 激励用户参与,挤压侵权作品空间
融合出版的内容创作具有开放性特征,主要源自三个方面:一是场景化表达的产生导致不同场景中内容表现形式的差异;[16] 二是内容交互过程中基于理解差异产生碎片化的内容输出;三是再中心化传播过程中基于用户需求差异产生不同解读、演绎与衍生作品。这种开放性特征决定了融合出版的著作权保护不能局限于消极的防范与维权,应该主动出击,从创作与传播两方面入手,交叉使用,快速抢占市场空间,形成对侵权作品空间的挤压。
首先在创作层面,通过大数据基础上的隐形知识标引和用户画像,在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建立场景化的表达体系,全面涵盖用户的接收终端,如纸质图书、有声读物、电子图书甚至 VR/AR 图书等,满足用户在不同场景的阅读需求,提供沉浸式阅读、陪伴式阅读和伴随式阅读等。场景需求的满足和内容获取的便捷有助于降低侵权产品的市场需求,从而形成对侵权产品的市场挤压。同时,采取多种激励手段,引导用户参与内容的输出,如解读、演绎等,既可以是系统化输出,也可以是碎片化输出,不拘形式,实现内容表达方式的极大丰富。表达方式的极大丰富,客观上有助于压缩侵权行为的市场空间,减少洗稿、“融梗”等隐性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传播层面,一要充分利用再中心化传播的特征,通过原创作品与衍生作品的传播,发挥节点的积极性,以衍生作品带动原创作品,实现传播范围最大化,降低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二要充分利用知识关联的导航作用,通过算法和知识逻辑关系实现作品的关联传播,同时帮助用户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实现传播的精准化,强化用户与作品内容的连接,阻断侵权作品与用户的连接路径;三要充分利用社交与内容的关系,通过社交传播内容、内容驱动社交,建立良好的循环结构,在用户的社交圈层中将侵权作品彻底剥离。
四、结语
与传统出版相比,融合出版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为实质相似的市场替代,形式更为多样,手段更为隐蔽,传播范围更为广泛,故而危害性更大。因此必须针对融合出版的运行逻辑、内容生产与表达体系的特征,准确判断侵权行为,从整体发展战略出发,制定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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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数字世纪网络有限公司)
编辑:许彤彤
审核:靳琼 熊喆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