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婚前婚后买房,房子归谁?(全了!建议转发收藏)
房子,是从古至今一直绕不开的话题,中国人对房子的情结已经根深蒂固。很多人把房子当成安身立命之所,认为没有房子就没有家。我昨天汇总了民法典实施后,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归谁?(全了!建议转发收藏),今天我们聊一聊婚前婚后购买房屋,该房屋的归属问题。
婚前买房
一、一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
举例说明:
1、结婚前,小红购买房屋,已支付完全部购房款(不分贷款买房还是全款买房),已办理完毕过户产登记,产权登记在小红名下,该房屋属于小红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小红购买房屋,已支付完全部购房款(不分贷款买房还是全全买房),未办理过户登记。在结婚后,小红才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情况,该房屋依然属于小红的个人财产。
一句话总结:1、婚前买房;2、婚前已经付清全部房款;3、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不管是婚前办理产权登记还是婚后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均属于个人财产。
二、一方出部分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双方还贷:
举例说明:
结婚前,小红出40万元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已经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登记在了小红名下。两年后,小红结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该房屋认定为小红的个人财产,尚未还的房贷属于小红的个人债务。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举例说明:
小红与小李是恋人关系,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前,小李出资购买房屋,但由于小李无购房资格,便将房屋登记在小红名下。
该房屋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明证据,出资方小李明确表示归登记方小红一人所有,那该房屋属于小红的个人财产。
四、双方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举例说明:
小红与小李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登记双方名下。该房屋在结婚前,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结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
一、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举例说明:
1、小红婚前有一套房屋,结婚两年后,将该房屋出卖,获得得120万元。小红用这120万元又重新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20万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了小红名下。该房屋属于小红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小红婚前有房屋一套,结婚后,将该房屋出卖,获得120万元。小红拿着这120万元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该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及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名下:
举例说明:小红婚前有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屋,与小李结婚后,将该房屋出卖,又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登记在了小李名下。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举例说明:小红与小李结婚后,用两人的积蓄120万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不管是登记在夫妻两个名下、还是登记在小红名下、又或登记在小李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举例说明:
小红与小李有未成年儿子小小李,两人买房时将房屋登记在了小小李名下。现在两人要离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呢?
法院在审理这种离婚案件时,不会简单地按照房屋登记情况认定为该房屋是小小李的个人财产。会重点审查,小红与小李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是什么。
如果小李与小红的真实意思就是将该房屋赠与未成年小小李的,那该房屋属于小小李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由直接抚养小小李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两人的真实意思并非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小小李,则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结语:
没有建议,只有愿望,愿我们都能遇到那个对的人,然后携手终老,上面的知识永远用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