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本项下外债---《外汇业务政策问答手册》2021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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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政策问答手册》202101版
编辑:智汇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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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经常项下货物贸易1--17

二、经常项下服务贸易18--25

三、经常项下其他 26--32

四、资本项下投资 33--56

五、资本项下外债 57--77

六、资本项下其他 78--83  

七、其他   84--92

五、资本项下外债
57、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能否借外债?若可以,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
1、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2、对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如果企业增资,且增资后“投注差”发生变化的,则以“投注差”小者为准。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4、房地产企业不适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58、问:外汇局对企业外债的借款期限和利息有什么具体要求吗?如果到期未能按期还款,应在到期日前还是之后办理续签手续?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外债的签约日期、利率期限由签约双方自行商定,没有具体期限要求,但利率不能畸高或畸低,股东贷款利率如为零,需说明原因。外债到期后需要展期或者变更,需要在签订展期变更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外债变更登记。
59、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是什么意思?
答:试点地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在净资产数额2倍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办理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业务,在登记额度内自主举借外债。
60、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试点政策给企业提供了哪些便利?
答:1.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无需再逐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2.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后续所涉开户、提款、结汇及支付、还本付息等手续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多次往返外汇局。3.企业可以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内多次借用外债,循环使用外债资金。4.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内,企业可向不同的境外主体借债。
61、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试点政策?
答:试点地区内的非金融企业,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活动,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不适用试点政策。
62、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开始后,试点地区企业是否仍可选择外债逐笔签约登记?
答: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可在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与逐笔外债签约登记模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并按对应管理模式办理后续有关业务。
63、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已发生过外债业务的企业怎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手续?
答:试点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中会扣减已逐笔登记的外债签约金额;逐笔登记的外债偿清后,试点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增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64、问:企业是否需要每年调整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答:根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企业当年净资产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上下浮动超过20%(含)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整一次性登记外债额度。
65、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于2020年4月印发《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中的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是什么?
答: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是指注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陆城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定外债便利化额度,在核定额度内自主借入外债。目前,每家企业可核定的最高额度为等值500万美元。
66、问:根据2020年4月印发的《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有何意义?
答:由于一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初期的净资产规模比较小,若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可能跨境融资额度上限较低,无法满足其跨境融资需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可进一步满足其融资需求,对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将发挥一定的作用。
67、问:根据2020年4月印发的《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企业按试点政策借用外债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1.注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陆城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取得相关部门认证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3.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68、问:根据2020年4月印发的《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申请办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申请书;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外文合同的应另附中文译本;4.《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2020年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6.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9、问:企业外债签约后,是否一定要按签约的币种借外债?
答:粤汇发〔2020〕15号文第三条放宽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提款币种、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该试点政策给予企业跨境融资币种选择上更多的自由度,增强了融资的灵活性,有助于拓宽企业跨境融资范围。
70、问: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及境外放款登记业务如何办理?
答:根据汇发〔2020〕8号,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但是发生担保履约的内保外贷注销以及产生逾期无法偿还的境外放款注销仍需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注销登记。
71、问:关于办理非金融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新政实施以来,为抢占业务先机,不少支行已为客户提交申请,为了加快审批效率,各支行再申报时候需注意以下几点:
1. 金额最大值为最近一期经审计报告的所有者权益两倍减去外债存量金额,可按企业实际需求减少申请金额。
2. 申请人为母公司或集团成员企业的,不能使用合并报表数字金额,务必使用申请人企业自身的报表数字金额。
3. 审计报告栏目须列明该审计报告的编号,一般为“XXX(粤)【2019】审字第XX号”;
4. 审计报告中若有需签字的地方务必有相应的签字,特别注意财务报表底端。
5.需按照签约日的汇率折算人民币的汇率。
72、问:外债资金可以在境内划转吗?
答:1.外债资金除结汇使用之外可将本外币外债在境内直接划转使用。境内外债划转应符合《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外债合同约定及《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记载的内容。对于与上述内容或规定不一致的用途,原则上不得办理划转。
2.境内机构举借外债可以外币委托货款方式向关联企业放款,外债资金应划入关联企业的外币委托贷款账户,关联企业使用此类委托贷款需遵循外债用途负面清单的要求。
3.外币外债资金境内划转资金的使用,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外的其他投资理财;如为人民币外债的境内划转,还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外债用途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不得转定存。
4.外债资金在境内用于支付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时,涉及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的,还应符合允许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的相关规定。
5.同一企业同一业务编号之间的外债,以及不同业务编号之间的外债可以办理境内划转。
6.银行不得为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所对应的外债处于被管控状态或因存量权益未登记原因被管控的企业办理外债资金境内划转。
73、问:融资租赁公司为办理具体业务设立的境内SPV公司(如单机公司、单船公司)如何举借外愤?在实际操作中,SPV公司无实际资产,无大量外债额度,如发生外债,可否借用金融租货公司的外债额度?如可以,是适用一般境内企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答:SPV公司自身可按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举借外债。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与SPV公司之间可共享外债额度。非资金集中管理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在其外债额度内借入外债后,可以委托贷款给SPV使用。另外,发改委批复融资租赁公司的中长期外债额度,可以根据发改委的规定切割给SPV使用。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SPV公司举借外债按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74、问:企业外债账户可否在异地开立?
答:可以。因特殊经营需要,企业开立外债账户需在注册地以外选择开户银行的,应当经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企业异地开立人民币外债户的,还应与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管理部门沟通。
75、问:近期外债方面新措施有哪些?
答:为了应对国际疫情影响,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外汇局近期出台了外债相关的两大支持政策:
一、提高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由原来净资产的2倍提高到2.5倍,向境外融资的空间较之前扩大了25%,预计对企业支持力度可能达到几百亿美元的规模;新政不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该类企业不得按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借用外债。二、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内自主借用外债。试点范围由北京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
76、问:高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成立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
2、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货物贸易名录为A(如有);
4、经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5、已获批外债便利化额度的试点企业,不得再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投注差”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6、若超出经营范围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需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后,方可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除外),且应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77、问: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应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请问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的主体能否为境外个人和境内企业?能否为境外银行和境内企业?
答:根据《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法【2014】29号),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且债务人需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符合以上条件的外保内贷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因此因外保内贷履约而进行短期外债登记的主体只可能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债务人),不可能为境外个人、境外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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