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问题,陆续有网友提问,国家层面文件中的内容、标准大多已不合时宜,各省市出台的文件大都也在十几、二十年前,没有得到及时修订,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具体使用上存在操作上的困惑。小编也一直关注更新动态,在学习过程中发现两地最新出台的政策,特转摘给大家参考学习,注意选择性参考其使用范围,其他管理内容因地制宜,本地已出台的执行本地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和福建省福利费开支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是指用于本单位职工各类集体福利和慰问事项的费用,其适用对象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非在编雇用人员。按照“减政放权、增强实效”原则,福利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三)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实物、代金券及有价证券。按照“厉行节约、实事求是、规范透明、严格管理”原则,福利费开支执行以下管理要求:(四)在职在编人员和非在编雇用人员福利费实行统筹使用。(二)各单位按照福利费开支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福利费具体使用办法,明确开支对象、形式、标准和程序等,并将使用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四)《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范围的通知》(厦财行〔2005〕13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及工会经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07〕21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废止的《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范围的通知》(厦财行〔2005〕13号)文规定了福利费开支范围:1.本单位购建(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2.对本单位举办食堂、医务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3.本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的面向全体职工的业余文体娱乐活动的相关开支;关于规范龙港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11]109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14〕76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温财行〔2015〕131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规定如下:一、福利费由单位统一按月按工资总额(含津贴补贴)及离退休费(含补贴)的5%以内从日常公用经费中提取并管理使用,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科目。二、提取的福利费,首先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其次用于集体福利。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2.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3.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1.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针对目前福利费支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明确如下:1.生活困难补助,由各单位在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费中经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予以列支。2.慰问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慰问金(包括鲜花)按不超过800元的标准予以列支。3.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死亡慰问费用支出在单位的工会经费中列支,工会经费来源不足的单位可在单位福利费支出。慰问金额(不包括花圈)明确为:工作人员死亡不高于1500元,家属死亡不高于1000元。4.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不得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列支慰问金。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福利费提取标准和总量控制使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福利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五、龙港市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使用和管理参照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