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如何阅读裁判文书——阅读朱兰春律师《法官如何裁判》

前几日,才买到朱兰春律师的《法官如何裁判》一书,由于做律师的缘故,我对于裁判文书也比较关注,阅读裁判文书应当是律师提升实务能力的途径之一。朱律师与我虽属同门,都是孟老师的学生,但朱律师是武汉大学的博士生,我则是广西大学的硕士生,当然,这也算是一段特殊的际遇。读到朱律师的《法官如何裁判》,又算是一种机缘。在我看来,这一本《法官如何裁判》正是“律师法学”真正需要的品质。

《法官如何裁判》一书的副标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要旨与思维。这本书不同于类似裁判要旨总结,案例精选之类的书籍,随便粘贴复制几个案例,评论几句,就草草了事。这本书是在大量检索最高院司法判例的基础上,与民法基本理论相结合,经过长期思索与反复推敲,形成案例研究方法论:四元结构分析法。这将裁判文书的逻辑进一步抽象化,因而,这里的要旨与思维就会更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包容性,方向性与指导性也会更强。

《法官如何裁判》一书中写道:最终将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四元结构确认为对案例分析的方法论表达,即针对具体的案件,分析的思维方式是: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对于律师而言,阅读裁判文书尚属基础,更关键的在于自觉的运用于办理案件中,正如书中的表达“下沉到案件的技术安排中”。按部就班的利用“四元结构分析法”分析案件,从每一个要素中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定点分析,定点排除,这是最稳妥的办法。

《法官如何裁判》一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框架,而且为我们设置了分析的细则。因而,本书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但是,在我看来,本书提倡的“四元结构分析法”还是缺了“一元”,那就是时间。无论是主体与行为,还是权利与责任,都是在特定的时空之下发生的,尤其是“时间的经过”与主体,行为、权利、责任都有重大关系,也会对其带来重大的影响,不可不察。时间因素不仅对实体性权利,而且对于程序性权利,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时间要素也是处于“元”的地位。

因而,在我看来,应当构建“五元结构分析法”,将时间要素纳入其中。即便在民法基本理论中,关于期间、时效的理论也处于越来越重要地位。例如,经常出现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定期间,时间的经过与行为的持续相结合,对于权利的减损甚至消灭具有重大影响,这也必然影响到责任的承担。这也必然会对具体的案件产生重大的影响,不得不谨慎对待。

阅读《法官如何裁判》,这是一位律师的反复沉潜之作,律师的视角,法官的思维,其实,法官的任务就是律师的工作。如果法庭是战场,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这本书堪称“律师法学”中的“孙子兵法”,值得反复阅读,熟练了,才能运用自如。因而,这不单单是如何阅读裁判文书的问题,而且也是如何办理案件,如何形成律师法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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