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雪:法官与律师的不同思维方式

作者:蔡小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审判长)

当今网络上,律师怼法官,法官抱怨律师,经常引起轰动。个别律师对法官颇有微词,个别法官对律师亦无好言,有时双方火药味十足。法官与律师所追求的目标均应当是公平正义,适用的相同法律。既然追求的目标一致,适用法律相同,为什么彼此之间会有这样大的冲突?除去个别人的品质问题不谈,我们应当思考一下双方的思维方式有何不同,彼此换位思考,大家就可以找到平衡点,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共同维护法治秩序。

一、立场不同

律师代表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立场必须站在委托人一方。必须从委托人的立场寻找证据、考虑问题,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就去要做;在法庭上,对委托人有利的话,必须话要说,不能遗漏。

法官是裁决者,立场应当是中立的,不应偏向任何一方。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及理由,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因此,法官在庭审中的发言,不应带有倾向性,要让各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来裁判其所审理的案件。

二、取得证据的来源、取舍不同

律师根据当事人所叙述的事实,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去收集证据。因此,律师要尽可能地收集到对受托人有利的证据,当然也不应忽视对受托人不利的证据,对其在诉讼中能否取得有利的地位相当重要,以便最大限度地争取到受托人的利益。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尽可能地避而不谈或予以淡化。

法官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法官不收集证据,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判断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三性,辨别证据的真伪及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的事实。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目的有三:一是公平;二是及时解决纠纷;三是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当涉及有关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问题和证据,如果诉讼当事人不提及的,法官会依职权进行询问;涉及公共利益会调取相关证据。法官不应站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去考虑证据的真伪及效力。

三、庭审中表现不同

律师代理诉讼,特别在法庭上,不少情况要有一定表演的成分,有时言辞相当激烈或犀利。其目的主要是做给委托人看的,需要得到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为今后业务的拓展打下基础。

法院因行使裁判权,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利益上的牵扯,无须讨好任何一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不表露出自己的态度,尽可能使各方当事人感觉其中立的立场。因此,在庭审中,很少有阐述自己的观点,谨言慎行,不留给当事人任何把柄。

 四、压力不同

律师的压力主要来自于委托人,如果委托人不满意,可能其委托代理被解除或以后不再聘请其为代理人。对对方当事人出现的问题,在法庭上紧追不放,对自己方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回避,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法院的压力来自于各方当事人,如果审理中稍有不慎,被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抓住,制造成社会舆论,对法官的晋级、升迁、奖金有着直接的联系。不仅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同时还要考虑社会舆论等因素。

五、对庭审时间的多少在意程度不同

律师在庭审中希望自己有充分的时间阐述自己的观点,特别是一些新入职分律师,希望在法庭上,充分表现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喜欢侃侃而谈,甚至将每一个法条和法律名词都掰开揉碎了讲。个别律师对有些问题,反复地说,引起法官的足够注意。对方提出证据观点,总是想找出毛病,总爱从法理上论证其观点的正确性,对方当事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法官是有办案指标的压力,特别是到年底,有结案数的要求,希望在法庭上,用尽可能少的时间,将案件的事实查清楚,有关法律问题弄明白。因此,不愿意听长篇大论的发言,无须听律师讲大家都清楚的法律概念、对法律的说明。而是希望当事人及其律师,用简短的发言,讲清楚自己的观点及理由。因此,不希望长篇大论,更不喜欢对判决没有实质意义的程序问题纠缠不休。

作为一位好法官应当了解律师的思维,体谅他们的难处,尽可能地避免与律师发生正面冲突。对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时,可以适当提醒律师发言尽可能简短,若怕说不清楚可事后提供书面稿,对你提出的意见和理由会充分考虑。

作为一个好的律师在庭审中,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说服法官认可其提供的证据及所述的事实,接受己方的诉求及理由,才能使己方胜诉。因此,发言尽可能用简短的语言阐明自己的观点。为了使当事人感到你对他委托代理的用心,可以写一份很详细的代理词,观点可用加粗的黑体字标出,关键的话亦用加粗的黑体字标出,给法官提示此处的重要性。法律条文的原文可附在代理词后面,以便法院查对。

法官与律师需要相互了解对方的思路、考虑的因素和具体做法,体谅对方的难处。只有这样,才能审理、辩护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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