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税会处理

在2021年12月31日前,相关企业可享受: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19)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19)87号),该政策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19)15号)申报体系,不仅仅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关栏次,一般纳税人还需要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相应栏次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行次。

一般纳税人填报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但我们不要被上述填报说明涉及的21栏简易计税应纳税额所迷惑,在填写《税额抵减情况表》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实际抵减额时,只能按照两表相应的填报说明以及主表第19栏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来确定。因为39号公告第七条明确“(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也就是说加计抵减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最后我们看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期末应将当期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这样便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面余额与《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项目第6行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相应行次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比较,从而确定“本期实际抵减额”。

通常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要求,期末按照实际抵减增值税做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这样处理后的“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面余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9栏一致。

但按照《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也就是说在次月申报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做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提醒两点:

1、这两者处理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差异在于影响会计利润的所属期乃至企业所得税所属期,前一种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后一种则属于收付实现制范畴。

2、会计人员应该做好备查账,以反映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和已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及待抵减的抵减额。

四,政策到期后的处理

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9号公告第七条“(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以及“(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的规定,2021年12月份提取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1年12月份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但未抵完的加计抵减额是不可以再留待之后期间抵减的。

因此如果2021年12月如果有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涉及两个方面的处理:

一方面在月末做备查账的冲销处理,使得期末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0,当然,企业自2022年起不再继续更新该备查账也可以。

二方面,为保证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第6行第6列“期末余额”应为0,从该行各列之间现行逻辑关系看,应该通过填报第3列“本期调减额”金额来解决,具体填报方式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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