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逐条解读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4)
对于民事案件救济途径而言,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二审即生效,此后当事人若不服生效的裁判,还有二次申请监督机会,即申请法院再审和检察院监督,这样说来,一个民事案件仅仅四次救济就画上句号,换言之,民事案件经过四次救济就走投无路了,因此检察监督可谓是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当事人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可谓是重中之重。本律师对新修订的《规则》进行概括简要的解读,并附《规则》全文,希望对同仁学习有所帮助。
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规则》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其最大亮点为其一、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间为自再审决定后2年内,同时增加依职权启动的不受时间限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何时发现均有权予以监督;其二、增加当事人申请复查权,即当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后一年内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的权利,增加二次申请复查权;其三、增加当事人越级申请监督权,当下级检察机关不受理监督申请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其四、增加检察机关有权责令法院执行人员说明情况和理由,当执行活动怠于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法院执行人员说明情况和理由,这样在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建议权之上,增加一项特殊权力;其五、增加检察机关二次抗诉权,即检察机关抗诉后发现判决仍然有误,可以再次抗诉予以纠正;其六、增加检察机关调阅案件副卷权,因为副卷主要是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等内容,是法官审议讨论案件时的意见,这些意见当然不能随便对外公开,但是为了查清案情增加检察机关调阅案件副卷权;其七、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其实,新《规则》是贯彻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夯实中央关于加强检察监督政策。
该部分为7条,突出亮点为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可直接申请监督及当事人可越级监督申请,主要涉及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情形、申请监督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监督申请救济途径等,具体包括《检察院受理条件: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受案范围、排除不予受理情形》《案件不予受理情形:未经再审--已经过检察监督程序--超过2年申请监督期限--解除婚姻身份;除外:非自身原因超过申请监督期限—离婚涉及财产》《审判程序、执行活动不予受理情形:未经法定救济前置程序—正在法定救济途径中;除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法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受理部门: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控申部门》《申请监督审判、执行违法行为受理部门:由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当事人越级申请监督:下级检察院不予受理监督申请--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控申部门对监督申请处理:受理--不予受理》《控申部门:送达受理通知书—其他当事人书面意见》。
本节相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检察院受理条件: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受案范围、排除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案件不予受理情形:未经再审--已经过检察监督程序--超过2年申请监督期限--解除婚姻身份;除外:非自身原因超过申请监督期限—离婚涉及财产》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审判程序、执行活动不予受理情形:未经法定救济前置程序—正在法定救济途径中;除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法官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申请监督受理部门: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控申部门》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申请监督审判、执行违法行为受理部门:由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越级申请监督:下级检察院不予受理监督申请--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二)不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控申部门对监督申请处理:受理--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